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实施办法
2015/06/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以下简称本区)人才环境,加快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帮助企业减少用工成本,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本区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法人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补贴。
第三条 在区内企业、科研机构事业法人单位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本区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
(三)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四)在申报企业担任创新管理岗位、知识产权管理岗位或从事科技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五)其他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
第四条 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其可享受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薪酬补贴人员的名额进行审核推荐,申请人需填写《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指定银行帐号、单位汇总表(单位提供)等相关资料。各类单位可享受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名额如下:
(一)综合考虑上年度销售收入与税收贡献进行名额分配。上年度销售收入100亿元及以上、100—50亿元(含)、50—20亿元(含)、20—5亿元(含)的企业分别计10分、8分、6分、4分;对本区税收区库留成5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50万元(含)分别计10分、8分、6分、4分,然后两项指标按5:5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为10分、9—8分、7—6分、5—4分的,可分别申报认定名额不超过15名、10名、5名、3名。(上年度销售额、税收贡献两项数据分别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区财政局提供)
(二)区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和经管委会认定的“瞪羚计划”企业,可申报认定名额不超过5名。(区委组织部提供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名单,区党政办公室提供“瞪羚计划”企业名单)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可申报认定名额不超过3名。(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供企业名单)
(四)省级以上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可申报认定名额不超过2名。(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供企业名单)
(五)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的金融类企业,可申报认定名额不超过2名。(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供企业名单)
同时符合上述多款条件的单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确定其可享受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薪酬补贴人员的名额。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每年8月份受理企业、科研机构事业法人单位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执行。
第六条 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总数基数为1000名,逐年按15%扩大规模,一年一评审,可重复申请。薪酬补贴分每月2000元、3000元两个档次,各单位申报时必须将低、高档名额比例控制为2:1。
第七条 被认定为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称号,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该人才已离开被认定时所在企业的;
(二)该人才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人才变动、违法违纪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领取薪酬补贴的,所在单位需及时报备。若单位故意虚假申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申请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并暂停各类科技扶持1年。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薪酬补贴从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金直接划入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银行帐户。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千人科技骨干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09〕56号)予以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