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34号)

2016/01/07

 黔府发〔2015〕3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
(摘要)

 

(一)鼓励建立以数据开发换项目、以平台建设招项目、以投资模式创新引项目的招商模式,支持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公共平台、公共信息资源优先委托省内企业运营开发。鼓励各市(州)、贵安新区利用现有园区建设互联网经济集聚区,支持园区公共平台向互联网企业倾斜。将“互联网+”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互联网产业基地、物流(快递)配套设施、电商服务平台、信息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倾斜。
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发展“互联网+”项目,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产业孵化器、产业集聚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3年的房租减免。积极落实用电优惠政策,采用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工商同价等方式降低用电成本。鼓励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购买基础运营商数据中心服务,由所在地政府按企业年租赁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2015—2018年,“互联网+”各项行动计划牵头部门从各自掌握的专项资金(基金)中统筹不少于5亿元,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集中支持全省“互联网+”公共平台建设、公共服务补助、重点孵化项目、人才引进培养、龙头企业培育、初创企业补助、创业启动资金扶持等应用示范项目。统筹的专项资金(基金)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现有管理方式对“互联网+”予以重点保障,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基金)也要对“互联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鼓励各市、州(贵安新区)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鼓励在黔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龙头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可优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互联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省科技厅按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300万元。

 

(四)将互联网经济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进行重点引进。健全引才、留才、用才和服务人才的工作机制,大力引进并支持互联网领域高层次人才来黔创业,按照《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编制管理、岗位聘用、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引进人才纳入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评审认定范围,经评审认定的“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享受《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对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支持范围的“互联网+”融合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五)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由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积极组建贵州省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对优势潜力项目和优秀创业团队的发现和扶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