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 2016 年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和扩大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 44 号)

2016/04/19

穗开管办〔2016〕 44 号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2016年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 各直属国有企业, 各群众团体, 各事业单位; 黄埔区各街道、 镇, 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 2016 年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生产奖励办法》 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 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19 日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 2016 年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广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 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抢占经济制高点, 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本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根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 年)》(穗府〔2015〕 14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 本办法所奖励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黄埔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 依法经营和纳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且在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以下简称我区) 上报统计数据的工业企业。
在我区 2016 年纳税 2000 万元以上的非法人工业企业, 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支持区十大行业的龙头企业发展。 区十大行业包括: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 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黑色、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食品、 酒、 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铁路、 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通用、 专用设备制造业。 龙头企业是指分别在上述行业中 2016 年产值同比增速排名前 5 名且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对区十大行业的龙头企业分两档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一) 企业 2016 年产值同比增长 8%以上, 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的, 参照该企业 2016 年效益指标的0.5%给予奖励, 同时, 若企业 2016 年有新增 300 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的设备, 按购买设备发票金额的 10%给予奖励, 设备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300 万元封顶;
    (二)企业 2016 年产值同比增长 12%以上, 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的, 参照该企业 2016 年效益指标的 1%给予奖励, 同时, 若企业 2016 年有新增 300 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的设备, 按购买设备发票金额的 15%给予奖励, 设备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400 万元封顶。
    上述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公司产品生产的生产线设备或生产线辅助设备, 办公类、 研发类设备不纳入奖励范畴(下同)。
    同时符合上述二档奖励条件的企业, 按最高档予以奖励, 本条奖励总金额每家企业以 800 万元封顶。

    第四条 对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分三档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一) 企业 2016 年产值 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的,参照该企业 2016年效益指标的 0.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300 万元封顶。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参照该企业 2016 年效益指标的 0.4%给予奖励, 同时, 若企业 2016 年有新增 300 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的设备, 按购买设备发票金额的 10%给予奖励, 设备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300 万元封顶:
    1.企业 2016 年产值 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5%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2.企业 2016 年产值 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2%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3.企业 2016 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4.企业 2016 年产值 3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7%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5.企业 2016 年产值 5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5%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6.企业 2016 年产值 10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3%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三)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参照该企业 2016 年效益指标的 0.8%给予奖励, 同时, 若企业 2016 年有新增 300 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的设备, 按购买设备发票金额的 15%给予奖励, 设备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400 万元封顶:
    1.企业 2016 年产值 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8%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2.企业 2016 年产值 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5%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3.企业 2016 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2%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4.企业 2016 年产值 3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5.企业 2016 年产值 5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8%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6.企业 2016 年产值 10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5%以上, 同时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 2016 年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 按最高档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800 万元封顶。

    第五条 鼓励原规划厂区已竣工的企业, 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 提高厂区容积率, 在现有厂区内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扩建总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 并已在 2016 年竣工验收的扩产项目, 依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扩建总建筑面积, 按每平方米 40 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200万元封顶。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吸收合并区外企业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 2016 年吸收合并后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新增 3 亿元以上的, 给予奖励 100 万元;
    (二)企业 2016 年吸收合并后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新增 5 亿元以上的, 给予奖励 200 万元;
    (三) 企业 2016 年吸收合并后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新增 10亿元以上的, 给予奖励 300 万元。

    第七条 对确因场地不足租赁区内厂房或仓库的区内企业给予 8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一) 租赁企业 2016 年产值同比上一年新增 5000 万元以上的, 按 2016 年租金的 40%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30 万元封顶;
    (二) 租赁企业 2016 年产值同比上一年新增 1 亿元以上的,按 2016 年租金的 50%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50 万元封顶;
    (三) 租赁企业 2016 年产值同比上一年新增 2 亿元以上的,按 2016 年租金的 60%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100 万元封顶;
    (四) 租赁企业 2016 年产值同比上一年新增 5 亿元以上的,按 2016 年租金的 70%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150 万元封顶;
    (五)租赁企业 2016 年产值同比上一年新增 10 亿元以上的,按 2016 年租金的 80%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300 万元封顶。
    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已享受我区有关厂房或仓库租赁扶持的, 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扶持。 区外企业租赁区内厂房或仓库后2016 年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 并在我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的, 可参照本条前款规定获取奖励。

    第八条 对 2016 年通过委托加工方式, 在区内开展生产和销售, 委托加工业务的产值纳入我区统计, 税务征收关系在我区,且 2016 年产值同比增长 3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 按委托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每家企业以 200 万元封顶;
    (二) 委托区内企业加工的, 按委托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九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每家企业以 300 万元封顶。
    新设立企业 2016 年即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并在我区纳入统计的, 该企业 2016 年起即可参照本条前款规定获取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下述情形的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一) 对 2016 年获得国家、 省、 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行动计划资金扶持的技术改造和制造业转型项目, 按 1:0.5 的标准给予配套, 区配套资金每家企业或单位的单个项目以 200 万元封顶;
    (二) 对 2016 年获得国家级、 省级、 市级扶持资金的节能项目, 按 1:0.5 的标准给予配套。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50%, 区配套资金每家企业或单位的单个项目以 100 万元封顶;
    (三) 对 2016 年获得省级、 市级电机能效专项资金的项目,按 1:0.5 的标准给予配套。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50%, 区配套资金每家企业或单位的单个项目以 50 万元封顶;10
    (四)对 2016 年通过省级、 市级经贸部门复审的“清洁生产企业” 或“清洁生产优秀企业”, 按每家企业 3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通过市级复审又通过省级复审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五)对 2016 年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有关数控机床、 基础制造装备、 智能装备、 工业机器人零部件攻关、整机制造、 应用集成方面的重大专项及与上述专项有关的平台建设项目资金奖励, 且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的项目, 按国家奖励金额的 1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50%, 区财政按市级部门对该项目配套进度给予配套。区财政配套资金每家企业或单位的单个项目以 200 万元封顶;
    (六)对 2016 年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并获得国家、 省、 市级资助的企业, 按 1:0.5 的标准给予配套。 每家企业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整机或成套设备售价或租赁费的 50%, 区配套资金每家企业每年以 50 万元封顶;
    (七)对 2016 年经上级商务或外经贸部门确认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研发机构, 并获得奖励的企业, 按 1:0.5 的标准给予配套,区配套资金每家企业每年以 50 万元封顶;
    (八)对 2016 年获得国家级、 省级、 市级商务或外经贸部门“走出去” 专项关于境外设立生产加工企业、 研发中心、 销售场所、 自有品牌专卖店(专柜) 方面资金扶持的企业, 按 1:0.5 的标准给予配套, 区配套资金每家企业或单位的单个项目以 20 万元封顶;
    (九) 对 2016 年获得国家级、 省级、 市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的公共服务平台、 自主研发项目, 按 1:1 的标准给予配套。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50%, 配套资金每家企业或单位的单个项目以 300 万元封顶。
    上述配套资金,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配套, 即企业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 省级、市级资金扶持, 或获得同级多个部门资金扶持的, 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扶持额度申请区配套资金。

    第十条 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016 年购买或租赁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 发票金额超 200 万元以上, 且 2016 年产值同比正增长的, 按其购买或租赁发票金额的 5%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100 万元封顶。

    第十一条 对工业企业按区效益指标或产值排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 对 2016 年区效益指标排名前 30 名的企业进行奖励:
    1.2016 年区效益指标排名前 10 名的企业, 给予每家企业 100万元奖励;
    2.2016 年区效益指标排名 11-20 名的企业, 给予每家企业 50万元奖励;
    3.2016 年区效益指标排名 21-30 名的企业, 给予每家企业 30万元奖励。
    (二) 对 2016 年区产值前 30 强企业进行奖励:
    1.2016 年区产值排名前 10 强的企业, 给予每家企业 80 万元奖励;
    2.2016 年区产值排名 11-20 强的企业, 给予每家企业 40 万元奖励;
    3.2016 年区产值排名 21-30 强的企业, 给予每家企业 20 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效益指标或产值奖励条件的企业,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按最高金额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员工培训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一) 对 2016 年产值 5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每家企业奖励 50 万元, 可用于员工培训、 教育、 交通、 通讯、 住房、 子女教育等相关支出;
    (二) 对 2016 年产值 10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每家企业奖励 100 万元, 可用于员工培训、 教育、 交通、 通讯、 住房、 子女教育等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对生产显示产业终端产品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当年产销率达 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 1%以上, 且当年经济贡献正增长的, 按如下标准奖励:
    (一)企业 2016 年产值 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 按 3 元/台的标准对企业 2016 年显示产业终端产品生产量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200 万元封顶;
    (二)企业 2016 年产值 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5%, 按 5 元/台的标准对企业 2016 年显示产业终端产品生产量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250 万元封顶;
    (三)企业 2016 年产值 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20%, 按 7 元/台的标准对企业 2016 年显示产业终端产品生产量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 300 万元封顶。

    第十四条 给予重点企业员工在入户、 入学方面的支持。 对经营状况良好、 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工业企业优秀员工入户及子女入户、 入学申请, 在统筹的基础上, 予以政策性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 需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前,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别向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或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奖励时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申请报告、 工商营业执照、 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已使用“一照三证” 的则不需另行提供)、 经办人身份证及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除以上基本资料外, 根据不同条款情形, 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奖励的企业, 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企业筹建部门出具的投产通知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二) 申请本办法第七条奖励的企业, 需提供经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租金发票等相关材料;
    (三) 申请本办法第九条配套的企业, 需提供上级部门下达奖励资金的文件;
    (四) 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配套的企业, 需提供通过上级部门“清洁生产(优秀) 企业” 复审的有关文件;
    (五) 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八款奖励的企业, 还需提交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核准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研发中心、 销售场所、 自有品牌专卖店(专柜) 的文件等;
    (六) 申请本办法第十条奖励的企业, 需要提供购买或租赁机器人合同和发票证明材料;
    (七) 申请本办法第十三条奖励的企业, 需要提供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凭证等材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 第十一条的产值或效益指标排名,是指按广州开发区口径加黄埔区口径统一排名。 企业排名工作,由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

    第十七条 如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奖励的, 只可以选择一种奖励进行申报; 如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奖励的, 只可以选择一种奖励进行申报。 如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款、 第(六) 款和第十条奖励的, 只可以选择一种奖励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值”、“营业收入”、“产销率”等数据以区统计部门 2016 年企业 12 月份月报报表的数据为准,其中: 产销率=(企业 2016 年营业收入/企业 2016 年工业总产值)*100%。“效益指标” 数据以区统计部门 2016 年企业年报报表的数据为准。“经济贡献” 数据以区财政部门为准。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 同时又符合我区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奖励的,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黄埔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 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 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 负责资金的申请、 受理、 审核、 审批、 发放等工作。 区统计、 财税部门负责提供产值、 营业收入、 经济贡献等数据。
    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应当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向区财政、 审计、 监察部门报告。
    涉及国家发改委项目配套资金, 由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上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资金的申请受理、 转报、 审核、 审批、 资金发放、 项目跟踪及验收等工作, 并对国家发改委项目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及区财政、 审计、 监察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并接受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财政、 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本办法涉及的税费由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负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 挪用、 套用、 冒领奖励资金。 奖励企业的资金, 必须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和转型升级,不得挪作他用。 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 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 挤占、 挪用、 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行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 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 一经发现,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发改、 财政等部门, 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 均不含本数,“以下”、“封顶” 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 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 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