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引进培育企业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 南府办〔 2015〕24 号

2015/06/26

佛山市南海区引进培育企业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立区”战略,加大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力度,优化全区人才结构,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根据《关于推进“人才强企”工作的意见》(南府〔 2014〕4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紧缺适用人才,是指在符合传统制造、汽车及零配件、有色金属、纺织服装、五金、陶瓷等传统优势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现代信息服务、新光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重点岗位任职或掌握关键技术,对企业及我区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区财政、人社、经贸、科技、金融、文化等部门以及各镇(街道)积极配合,确保政策落实。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原则,建立健全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机制,持续扩大企业中高层重点、骨干人才规模,优化企业人才结构,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区人才办牵头,会同发改、经贸、科技、人社等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南海区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导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增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六条 从区外进入南海区企业工作的紧缺适用人才, 或进入南海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引进扶持。
(一)所在企业为在南海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合伙企业,属于《目录》所列的产业领域,并属于下列企业类型之一:
1.南海区“北斗星计划”企业、南海区“雄鹰计划”企业、南海区“选种育苗行动计划”企业;
2.落户在广东省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重点金融类企业;
3.经省市区文化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载体内的文化企业;
4.省、市、区创新创业团队所在的企业;
5.南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企业。
(二)所在岗位与《目录》岗位匹配,且符合《目录》所列明的学历或职称、专业等要求。
(三)与所在企业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紧缺适用人才可分别享受下列引进扶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 30 万元的安家费补贴:
1.在《目录》所列产业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或卓越业绩,在全国乃至世界产生重大影响,取得
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并获得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级奖励、
荣誉称号的人员;
2.在世界 500 强企业,或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或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金融要素市场主体企业具有 3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才、 高端技术人才或高级金融人才,且在现任岗位个人年度税前工资薪金 100 万元及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府津贴: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给予 10 万元政府津贴。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的,给予 8 万元政府津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所在岗位在《目录》中紧缺程度为 4 颗星及以上的,给予 1500 元 / 月的租房补贴。
2.具有教育部“ 211 工程”、“ 985 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非南海籍应届毕业生,或具有普
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南海籍应届毕业生,所在岗位在《目录》中紧缺度为 5 颗星的,给予 800
元 / 月的租房补贴。
第八条 安家补贴和政府津贴均按资助总额的 20%、30%、50%的比例分 3 年发放;租房补贴
每年度发放一次,发放三年。

第三章 人才培育
第九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提升紧缺适用人才素质。 对列入市级、省级高级研修班计划的,经核准,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 2 万元、5 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紧缺适用人才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对新取得国家承认的、与行业相关的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且在取得新学位后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分别给予个人 3 万元和 1 万元的一次性学费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紧缺适用人才提高职称层次。 对新取得正高、副高职称,且在取得新职称后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 按人次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10000元、5000 元。

第十二条 每年选派企业优秀紧缺适用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 知名企业学习交流或赴境外培训,持续提升经营、管理、研发等综合能力。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引进扶持的申报程序
(一)首次申请引进扶持的申报程序
1.公告。每年下半年受理申请,由区人才办向社会发布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扶持的申请通知,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等内容。
2.申报。 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推荐的先后顺序填报《南海区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扶持名册表》,汇总所有申请人的《南海区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扶持申报表》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镇(街道)人才办核实加具意见后,报区人才办。
3.评审与认定。区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由经贸、科技、人社部门,以及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扶持对象名单及扶持金额。
4.审核、公示与审批。区人才办将拟扶持对象名单及扶持金额报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核后,在区人才办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扶持对象。 区人才办发布扶持对象名单。
5.资金发放。 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扶持资金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分期划入扶持对象账户。
(二)后续引进扶持资金发放的申报程序
已成功申请首次引进扶持资金的人员,其后续引进扶持资金(第八条规定的后续两年的引进扶持资金)的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人所在企业统一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所有申请人的《南海区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扶持申报表》、社保证明交所在镇(街道)人才办核实盖章后,交区人才办审查,并由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人才办公布扶持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培养扶持的申报程序
申请学历、职称提升和研修班扶持的,分别提交新取得的学历、职称证书、研修班列入省或市级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企业核实、盖章。 企业将所有申报材料按类别汇总报所在镇(街道)人才办核实、加具意见后,报区人才办。 区人才办会同区人社、经贸等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扶持对象名单及扶持金额后,参照第十三条的程序进行审核、公示与报批。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才办建立南海区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我区紧缺适用人才管理使用,停止享受相关扶持,并视情况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在享受扶持期内,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从原企业离开或调离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及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企业及申请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各类人才政策资助的资格,停发或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紧缺适用人才申报我区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以及国家、省、市各类资助或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紧缺适用人才同时享受我区其他产业、人才扶持政策,政策扶持内容相同或性质相近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紧缺适用人才的引进、培养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1∶1 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5 年 6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