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2013/0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贴、贴息、奖励3类资助方式,对引进优势电子商务企业、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应用创新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产业载体指电子商务企业占容超过60%的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是自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引进优势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年度纳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按实际到位的注册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对每家进驻企业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5元/月/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2万元。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前两年给予100%的场地租金补贴。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七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经认可的区内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新购办公用房注册的,可申请一次性房屋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以上补助单个企业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享受上述补助期间,有关物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或不通过年审的,退还其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八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关于印发禅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试行办法(之一)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95号)政策就高执行。
第九条  对落户禅城发展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第三章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条  区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且通过电子支付的年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报区政府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  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一年度(新设立企业以当年度计算)缴交各项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按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支持。并以此为基数,此后每年纳税总额大于基数,按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长部分的70%予以支持,即按每年纳税总额中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减去上一年纳税总额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后的70%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的年限为3年。
第十二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融资贷款。电子商务企业因研发、生产和经营获得的区内金融机构的自用贷款,可向专项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贴,贴息率上限为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应用创新
 
第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企业认定,如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我区相关优惠政策。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基础性、通用性平台和技术研发项目,可同时申报区科技专项资金的扶持,技术和应用创新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和奖励的,专项资金按照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和奖励,单个企业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自有品牌的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业务。对在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网上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区内专业市场自建或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市场内60%以上企业通过该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认定,给予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当电子商务企业(单个企业在本地购买社保人数不少于六人或单个企业网上交易额超过300万元)同时入驻超过20家时,给予载体的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电子商务类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给予一次性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业载体获得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载体的宣传和公共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  每年安排50万元电子商务创业扶持资金,扶持不超过10家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创业团队或初创型企业。
第十九条  对在我区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的企业或民间机构,经审核,对举办单位给予补助。对参加国内外重大电子商务类展会的区属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2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他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每年按其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聘用的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电子商务行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禅城区户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中小学借读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排,优先办理借读手续,符合政策性借读条件的,享受禅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需入读公办中小学,符合引进人才类政策性借读条件的,区教育局可为其优先办理借读手续,入学政策以当年招生方案为准。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申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由禅城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主题园区的审核认定等工作。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协调解决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高管资格认证书、房产证、房产租赁合同、税务部门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于下年3月底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通过后,报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联合相关部门对扶持奖励资金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专项资金的各种资助项目,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额和资助对象的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符合扶持条件企业的税收贡献和申报时间排序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现行体制分成负担相应支出。
第二十八条  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将根据本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市相关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有关政策,适时对补贴办法、奖励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若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期未满,继续执行有关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