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经济开发区影视文化产业若干扶持办法(试行)

2017/06/25

 为培育壮大我区影视文化企业,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现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驻地在都匀经济开发区并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企业。
鼓励有效投入

 

第二条  根据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区管委会设立“影视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对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一亿元部分,按7%给予奖励。

 

鼓励做大做强

 

第四条  区内的影视文化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收,依法享受现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影视文化企业,从入驻影视基地之年起可享受“专项资金”奖励10年,前5年企业增值税形成的区级留存部分按100%,后5年按60%给予奖励。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留存部分按100%,后五年按60%给予奖励。一季一奖,先交后奖。

 

第六条  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影视基地的影视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经都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办公场所租金按3年每平方米15元/月补助(200平方米以内)。对优秀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可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七条  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地税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次月结算一次。区内影视文化企业演职人员,工作室注册在都匀经济开发区内的,按照个人所得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区内影视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下同),按照个人所得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代表都匀经济开发区参加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企业,经核实,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上市

 

第九条  区内影视文化企业首次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由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奖励:企业上市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奖励600万元,新三板挂牌奖励300万元,上市企业连续两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产业园建设生产的奖励300万元,通过采用借壳和重组上市并将总部迁到产业园的奖励400万元。

 

第十条  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上市以后(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注册到我区)与外资企业合作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第十一条  对区内上市的影视文化企业,原始个人股变现缴纳的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随缴随奖。

 

鼓励优秀作品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影视、动漫、网游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创作企业,分别给予每集奖励8万元和6万元,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分别奖励4万元和2万元,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给予每集奖励3万元,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播的广播剧原创作品,按1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主景在区内拍摄制作的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线)首映的,给予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动漫剧本、漫画作品、文化书刊,根据作品的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扶持。

 

第十七条  对在中央电视台首播动漫影视原创作品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按1000元每分钟的标准给予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按600元每分钟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上限每部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

 

其它

 

第十八条  区各部门、单位协助和配合入区企业,积极向贵州省和文化部门争取“文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守法经营管理,如有违法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