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5〕9号)
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摘要)
一、对符合全州医疗卫生区域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放宽准入条件,非因法定事宜,不得额外增加前置审批事项和限制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精神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等。
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限制。在规划中将全州医疗卫生机构25%左右的床位数预留给社会办医。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民营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即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资格,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二、实施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人才、医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运用信贷等手段,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举办和发展;对于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等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三、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用地政策,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兴办医疗机构,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制定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