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华校友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工作办法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佛高新﹝2014﹞15号
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华校友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华校友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华校友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工作办法
为落实人才立区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城市,以吸引拥有优质创业项目的海内外清华校友为主的高端人才到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创业,提升佛山高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珠三角国际科技园建设,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与清华校友总会、深圳清华研究院合作,从2014年至2016年度,每年拨出专款1000万元,择优对清华校友为主的人才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的创业项目进行资助,为规范创业项目资助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资助管理工作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由佛山高新发区管委会设立,充分利用清华大学的海内外资源,吸引以清华(含台湾新竹清华)校友为主的人才到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要求全部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公司的运营费用。
二、资助项目要求和分类
创业项目属于光电产业、新材料、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机械装备、家用电器、现代服务业等佛山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创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和技术,其项目需具有创新性、可行性,且市场前景良好;
(二)创业项目能对佛山高新区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或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按照创业项目、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商业计划与市场前景、对佛山高新区新兴产业培育或产业提升作用,以及创业项目成员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的高低依次将通过认定的创业项目分为重大类、一类、二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和审批
资助受理申报工作每年安排1-2次,具体受理与截止时间以发布的受理申报通知为准,一般按照公告发布、公开受理申报、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审和立项资助等程序进行。
资助项目的公告发布、公开受理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过程将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联合执行,由佛山高新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择优进行资助,并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
四、资助管理
(一)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1. 接受资助的主体为拥有通过了评审项目的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项目团队须在立项通知下达3个月内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登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实到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诺在5年内不得迁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团队成员须与项目公司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正式合同并到岗;项目团队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已登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2. 保证项目自筹资金和所获资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自筹资金必须真实到位、不能抽逃且只能用于资助项目的支出,自筹资金的投入需与所获资助资金的投入进度一致。
3.受资助公司须与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受资助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4.受资助公司承担日常监督与管理专项经费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二)资金拨付
资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分二期拨付,在受资助公司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之后划拨50%,完成管理合同约定的相关目标之后划拨二期资金。一期资助资金由受资助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团队核心成员劳动合同、股权结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期需要由企业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和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确认企业已完成项目阶段目标之后拨付。
(三)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受资助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资金专门用于所申报创业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公司的运营费用,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具体包括:
1.项目研发、生产费用是指在研究、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及其他与项目研发、生产有关的费用。
2.公司运营费用指公司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日常水电消耗费用、市场开拓费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公司员工工资。
(四)监督检查
1.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将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并对资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项目落实及跟踪检查情况详细备案。
2.受资助公司需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交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在合同期内每季度首月上旬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给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
3.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根据受资助公司提供的资金使用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进度等情况,可不定期进行现场核实。受资助公司在合同期内,每年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创业项目年度财务报告。
(五)考核
1.验收申请与审批。受资助公司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建设期满半年内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2.延期申请。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受资助公司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五、处罚原则
(一)资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不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确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的,对受资助公司和项目带头人进行通报批评,3年内暂停受理受资助公司新的创业项目的申请,并按合同约定处罚。 内暂停受理受资助公司新的创业项目的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