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2013/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禅城区金融产业发展,推动金融产业服务实体经济,打造金融产业支撑载体,鼓励金融企业总部集聚发展,将以季华路为主轴的区域建设成为佛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试验区,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注册或运营地点在禅城区的金融企业及金融产业支撑载体予以扶持奖励。
(一)对辖区内原税收增长较快的金融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二)对在金融商务区或金融载体内新设立(不含区内迁移)的金融企业,自建、购置、租赁用于自用的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对其高管人员缴纳人个所得税给予奖励。从第四年起,符合税收增长较快条件的,进行扶持奖励;
(三)对在金融商务区及指定区域内的金融产业支撑载体进行税收扶持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商务区,是以季华路为主轴,地点位于我区——东起南海大道、西至佛山大道(西侧)、北至同济路、南至魁奇路范围内的区域。金融产业支撑载体扶持范围还包括智慧新城、禅城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在禅城区内依法批准注册或设立运营、经营场地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指注册地址在禅城区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大型创投、担保、小额贷款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地区总部:指在禅城区内设立并运营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大型创投公司的佛山分公司(分行)或地区总部。
(三)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指在禅城区内注册或设立运营,隶属于法人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培训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的金融产业支撑载体,是指位于第三条所述地点内对外租售的非自用的高档大型商用楼宇、园区。须由业主单位专题申请,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具体条件如下: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规划定位主要为聚集现代高端金融企业,金融企业的实际使用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申请的载体内上年度金融企业纳税总额超3000万元且占载体纳税额的50%以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省金融办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或后台业务总部主要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对属第四条所述性质的区内原有金融企业,以2012年企业缴交各项税收为基数,此后每年纳税总额大于基数,且当年比前一年增长20%以上,可给予区级财政增长部分20%奖励,按每年纳税总额中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减去上一年纳税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后乘20%计算(企业可按不超过奖励额的40%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在金融商务区或金融载体内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按其类别、投资规模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对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500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前两年给予15元/月/平方米的补贴。以上补贴在两年内分期支付。从第四年起,符合税收增长较快条件的,进行扶持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注册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注册资金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注册资金在2亿元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从第四年起,以企业开办前3年中缴交各项税收最高的一年为基数,此后每年纳税总额大于基数,且当年比前一年增长20%以上,可给予区级财政增长部分20%奖励,按每年纳税总额中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减去上一年纳税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后乘20%计算。
第九条  对本办法所扶持的金融产业支撑载体,自区政府认定之日起,按其纳税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对已招商的金融载体,以2012年企业缴交各项税收为基数,此后每年纳税总额大于基数,可给予区级财政留成增长部分10%奖励,即每年纳税总额中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减去上一年纳税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后乘10%计算。
(二)对新落成的金融载体,首年(即认定当年)以入库实现区级税收留成300万为起点,累进奖励。区级税收留成500万(含)以下的,按区级留成的10%给予奖励;超500万的部分,按区级留成的7%给予奖励。次年起,以首年各项税收为基数,按已招商的金融载体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在金融商务区或金融载体内新设立的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满一年的,按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纳入扶持的金融企业及金融产业支撑载体,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属于企业总部经济范畴的,亦可享受《关于印发禅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试行办法(之一、之二)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95号、125号)规定的建设用地、绿色通道等优惠措施。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完善对金融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服务体系。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或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154号)规定的人才准入、引进等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等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企业在办理单位高层管理人才来禅工作或商务签证、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人才特聘证、外国专家证等方面提供便利,及为金融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聘用的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五年以上金融行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禅城区户口。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中小学借读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排,优先办理借读手续,符合政策性借读条件的,享受禅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需入读公办中小学,符合引进人才类政策性借读条件的,区教育局可为其优先办理借读手续,入学政策以当年招生方案为准。
第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为金融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智力引进等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金融行业协会、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金融办牵头组织,定期通报禅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区政府与金融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了解和解决金融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帮助金融企业将各种金融创新在我区进行推介。优先为金融企业提供区政府掌握的信息发布资源,创造一流的创新环境。
第十九条  鼓励禅城区金融企业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实体经济,协助金融企业组织举办金融创新产品推介会;牵头组织金融企业与企业的见面会;举办金融论坛、学术研讨等学术活动。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成立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扶持金融发展的实施工作。组长由分管金融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城乡规划)、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等部门的领导及镇(街道)分管经济的领导、金融行业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召集、组织、协调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产业新载体的扶持奖励申请、认定和相关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章  申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金融企业凭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高管资格认证书、房产证、房产租赁合同、税务部门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于下年3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相关奖励标准的金融产业支撑载体(物业所有者)凭企业总部经济认定文件(申请总部经济奖励才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部门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行业协会加具意见,于下年3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通过后,报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享受自建、购买或租用补贴的办公场所,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同一法人代表的金融企业、金融产业支撑载体或关联企业若同时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扶持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即同时能享受第八条规定的自建、购买和租赁补贴其中1项以上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若能同时享受第七、第八条、第九条扶持奖励其中1项以上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注册资金以实际到位计算。
第二十九条  若执行本扶持办法与其他奖励办法项目重复的,则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非正常情况的增长,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统一由区财政垫付,再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由区及所属镇(街)共同分摊。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后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