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
2011/10/15
为加快培育我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禅城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1. 拟设立或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2. 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增长能力;
3. 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4. 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并与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
(二)本办法所奖励的金额已包含佛山市政府(财政)同类奖励项目中由区政府(财政)应承担的奖励金额。
(三)本办法所奖励的企业是指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二、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一)对已列入重点培育的拟改制上市企业和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实行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
(二)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对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全力协助、支持妥善解决。
(三)对完成改制的拟上市企业,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拟上市企业,或将其注册地变更到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办理。
(五)对改制企业或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入学、申请住房等方面除参照政府相关人才引进办法执行外,应予以优先照顾。
三、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一)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办理资产过户、更名时须缴纳的税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由区财政按缴纳税费地方(指区、镇街,下同)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当年,为进一步规范而需补交的税费,由区财政按补缴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其中,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支付60%给拟上市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行支付余下40%部分。
(三)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按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其中,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支付60%给拟上市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行支付余下40%部分。
四、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企业注册地在禅城区,并成功实现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主体(或母公司),区政府将按企业上市过程分三个阶段(辅导备案、受理申报、挂牌上市)奖励给企业。具体如下:
(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广东省证监局备案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完成辅导验收,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数额按照以下档次进行一次性奖励:
1. 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 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 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 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5. 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20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 首发募集金额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四)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禅城区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扶持和优惠政策,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禅城区扶持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发票复印件;
(七)企业完税凭证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八)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受理回执复印件;
(九)有关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以A4幅面进行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六、申报奖励程序
(一)拟上市企业在各阶段性的工作完成后,计算申领的上市优惠和奖励数额,并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金融办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八、本办法由禅城区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区政府办《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扶持推动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禅府办〔2005〕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