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7〕4号)
2017/02/16
穗开管办〔2017〕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先进制造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强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前两项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下同)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转型升级奖励】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当年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委托加工业务产生的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服务于本区先进制造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八条 【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奖励。股份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30万元费用奖励,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1.5万元费用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