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黔府发〔2014〕5号)

2015/02/25

 黔府发〔2014〕5号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

《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摘要)

 

(一)在基地建设投资10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二)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数据企业,从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产运营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支持。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新创办的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符合“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纳入重点行业予以扶持,享受“3个15万元”的优惠政策。

 

(三)省外大数据及关联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依据其缴纳的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由所在市、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四)世界500强、国内电子百强企业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省投资5亿元以上建立研发生产基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可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五)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可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支持大数据基地建设自备电厂,通过直供电、资金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降低要素成本。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由所在市、县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可为3年。

 

(六)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补贴期可为3年。

 

(七)推动大数据产业的要素整合,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大数据产业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由所在市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入选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进行培育的,按规定比例给予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九)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省级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省级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十)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补助。

 

(十一)对大数据企业员工,在我省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第1至5年给予90%的奖励,第6至10年给予60%的奖励。大数据产业急需的重要人才,经认定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内留存部分奖励给个人。大数据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贵阳市和贵安新区购买住房并签订5年以上本地服务协议的,经认定后由所在地政府每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