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2015/0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实施金融发展三大项目计划(3P计划)部署及区政府《禅城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佛禅府〔2009〕39号)精神,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我区优质成长型中小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禅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包括风险补偿基金、信用担保基金,以及对中小企业融资贴息等。基金通过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区农信社)以及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东担保公司)的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为我区优质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禅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监领导小组”),由区有关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财金服务办公室、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基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监办”,设在区财金服务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开展、签订合作协议、协调联系、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
第四条 为配合基金的实施,区政府建立政银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采取系列措施,打击破坏金融秩序和危害社会信用的行为,全面加强禅城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章 基金设立及终止
第五条 基金首期由区财政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设立基金专用存款帐户。基金首期由风险补偿基金和信用担保基金组成(各占50%,均为1500万元),分别与区农信社、广东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贴息资金视财政状况另行制订相应政策。
第六条 基金设立第一阶段为5年。基金合作期内发生支付业务(补偿、担保损失代偿以及贴息支出等)时,区农信社、广东担保公司按约定向基监办申请支付。区财政于下一年度初予以补充,保持风险补偿基金和信用担保基金均不少于1500万元。基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纳入基金。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运作及管理
第七条 区农信社设立独立核算的小企业专营中心(下简称专营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快速高效的融资服务。
第八条 基金对专营中心向注册地或主要生产经营地在禅城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及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体经营户(包括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的个体私营业主)的贷款给予风险补偿。贷款投向须符合禅城区产业导向,且单户贷款总额应为500万元(含)以下。
第九条 专营中心经营年度内属风险补偿基金补贴范围的业务,总体收入不足以弥补相应成本和信贷资产损失的,基金对该年度损失给予30%的补贴,但补贴额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的20%,损失超出部分由区农信社自行负担。对通过追收收回的贷款本息,按基金承担风险的比例返还给基金。
第十条 专营中心经营年度内属风险补偿基金补贴范围内业务产生损失的,由区农信社在次年2月10日前向基监办提出补贴申请并报送相关凭证。基监办按有关程序审核确认后,在3月底前完成补贴。必要时基监办可聘请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检查。
第十一条 专营中心经营年度内属风险补偿基金补贴范围内业务整体盈利,基金不发生补贴支出,且贷款达到设定规模,区政府对区农信社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区农信社每季度初向基监办报送上一季度风险补偿基金内业务进展情况及分析报告,方便区政府及时了解中小企业融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章 信用担保基金运作及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担保基金扶持对象为禅城辖区内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列入基金扶持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扶持的单笔贷款额原则上应为3000万元(含)以下;超过3000万元的,由基监办另行核定。
第十四条 信用担保基金委托广东担保公司进行运作,并由广东担保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担保规模领先、风险控制严密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广东担保公司选择符合其业务发展要求、在禅城区设点经营的银行作为担保基金的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信用担保基金的担保模式分为直接担保、再担保两种,原则上采用再担保模式,如采用直接担保模式须经基监办书面同意。担保贷款的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基金按年度核算,由广东担保公司每半年向基监办报送合作担保业务工作报告,并提出下一个半年的合作担保计划,报告内容及方式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基金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扶持企业名单内企业在有借款需求时,可向广东担保公司或广东担保公司的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二)担保受理。广东担保公司或广东担保公司的合作担保机构根据基金担保贷款的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应马上进入审核程序。
(三)调查、评审。对符合担保贷款范围并经以上程序受理的申请,广东担保公司将根据不同担保模式启动调查、评审程序。审核通过并取得贷款后基金应按有关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章 信用担保基金当事方权责
第十九条 基监办职责如下:
(一)协助项目筛选、审核和保后跟踪、管理,并协助广东担保公司向借款企业追偿;
(二)制定基金的资金补充方案,变更基金的规模;
(三)参与评定每笔贷款的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账;
(四)每季度定期检查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如广东担保公司违法经营,基监办有权随时终止委托。
第二十条 广东担保公司职责如下:
(一)执行基监办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基监办决议,并对基监办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基金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提请基监办审议风险代偿、核销坏账,以及基金资金补充方案,并协助基监办对基金进行核算;
(四)按季度向基监办报送基金担保情况报表及相关分析资料,每季的第1个月10日前提交被担保企业名单送基监办备案;
(五)对申请基金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不受基监办干预,评审结果应向基监办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度确定反担保要求,但不得收取企业保证金。
(六)向获得基金担保贷款的企业每年收取保费,直接担保模式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2.3%,再担保模式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2.5%,除此以外不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一)每年按信用担保基金总额放大30-50倍提供基金担保贷款额度,单笔项目担保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二)在合作推广期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在合作推广期后,贷款利率由基金办、合作银行、广东担保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上浮。
(三)对于享受基金担保的贷款免除抵押担保。
(四)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五)对借款用途进行监督。
第六章 企业申报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我市及区工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总部在禅城区范围内,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可申请纳入名单。具体申报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
(二)企业经营状况:
1. 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80%,当年纳税不低于上年水平。
2. 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80%,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
3.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
(三)信用纪录:企业及主要股东银行信贷没有不良纪录,税务、工商、海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纪录良好。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纳入名单办法如下: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中小企业可通过各镇、街道的经济发展办或商会行业协会提交申请,广东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及银行亦可向基监办推荐企业。
基监办汇总各方推荐名单后,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推荐企业进行产业政策、行业前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企业经营者素质等相关指标的考察,征询工商、税务、质监、海关等部门意见,报基监领导小组核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广东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推荐。
第七章 信用担保基金风险控制与代偿
第二十四条 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贷款损失风险的20%由基金承担,其余的80%由广东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基监办、广东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认为贷款企业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广东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与基监办及时沟通,以防范贷款风险的发生。
(一)资产负债 、流动比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方面出现恶化,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
(二)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三)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四)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 当中小企业贷款出现逾期,合作银行应停止对中小企业发放新的贷款,各方共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相关合作协议由区财金服务办公室负责签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财金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