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连府办〔2017〕28号)
2017/06/23
连府办〔2017〕28号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与机构来连平县(以下简称“我县”)设立企业总部,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快我县总部经济集聚,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增强我县的综合竞争力,在借鉴其他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认定范围。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县范围内设立(含迁入),且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都在我县范围内,纳入我县统计口径,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行使中国境内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并在我县汇总缴纳税收。
(三)总部年度营业收入中来自我县范围以外机构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 认定标准。
我县鼓励发展以下三类总部:生态制造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综合型企业总部。认定标准如下:
(一)生态制造业总部。
1.结合我县总体规划与产业布局,鼓励国内外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资源精加工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
2.对3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以上非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我县实现统一纳税,年度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年度在我县缴纳税收总额(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下同)达到l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总部。
1.鼓励国内外电子商务、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酒店经营与管理、商业连锁、旅游业、物流信息化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
2.对3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以上非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我县实现统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l.5亿元以上(含1.5亿元),且年度在新区缴纳税收总额达到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
(三)综合型企业总部。
1.鼓励包括行使决策管理、行政管理、研发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的综合职能的企业或机构在我县设立总部(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2.对3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以上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我县实现统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年度在我县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第五条 总部认定申请方式。
申请认定为总部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部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签署;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签署的该企业所行使管理权的分支机构名单、业务范围、基本职能的说明文件,并提供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的批准证书(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及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如为新设企业,提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关于产值与税收标准的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如为已投产企业或新迁入企业,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需承诺成功申请认定为总部后,自享受本办法扶持之日起8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县,不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不减少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
(六)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 同一企业或投资者在我县设立不同类型企业若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总部类型的,只能申请一个总部。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为培养一大批优质的总部,促进我县总部经济集聚,已经成功落户我县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总部,可申请以下扶持:
(一)用地支持。
1.对于生态制造业总部,在我县产业园区域内优先安排产业用地,提供产业用地支持、实行供地手续绿色通道。
2.对于现代服务业总部、综合型企业总部,鼓励在我县建设总部大厦,用作总部商务办公等用途。在我县园区内,按照总部实际需求,优先安排2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具体用地面积以县人民政府最终审批为准,用地通过法定程序公开出让),并提供项目用地支持、开辟供地手续绿色通道。
(二)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1.总部落户扶持。
新落户的生态制造业总部、综合型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总部落户发展扶持金200万元;新落户的现代服务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总部落户发展扶持金150万元。
2.经营贡献奖。
为鼓励总部做大做强,积极依法纳税,为我县经济发展作贡献,设立经营贡献奖。企业自总部申请成功后三年内(从成功申请为总部的次年开始计算),每年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经营贡献奖,但需当年皆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产值与税收标准(即达标年度),未达到标准的年度不得申请。
(1)生态制造业总部:扶持标准参考总部达标年度营业收入的3‰进行计算;
(2)现代服务业总部:扶持标准参考总部达标年度营业收入的2‰进行计算;
(3)综合型企业或者机构:扶持标准参考总部达标年度营业收入的3‰进行计算。
上述经营贡献奖的扶持金总额以总部对我县经济贡献(即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含50%)作为上限。
3.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端人才引进支持。
(1)高级管理人员:为提升我县总部管理人才队伍质量,自总部认定之日起,我县对总部每年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与高级管理人员,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奖励;或提供免租金高端人才公寓一套(不大于6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租赁价格的50%收取租金),每个总部不多于l0个名额(含10个)。
(2)高端人才引进:对于我县总部引进的高端人才,已被《河源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获得市相关单位给予引进扶持的,我县将参照该扶持金给予高端人才额外50%扶持金的支持。
4.贷款贴息支持。
协助总部拓展融资渠道,提供融资信息,为总部提升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等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30%的一次性贴息支持,最高限额50万元。
5.上市培育支持。
对落户我县后以我县总部为主体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外国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的扶持,作为上市的培育支持:对列入我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350万元的扶持;向证监会成功提交相关上市申请后(以证监会受理证明文件为准),给予100万元的扶持;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50万元的扶持。
6.品牌建设支持。
(1)对落户我县后成功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总部,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对落户前已经成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
(2)对落户我县后成功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总部,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对落户前已经成功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
(3)对落户我县后成功申请“河源市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总部,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对落户前已经成功获得“河源市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
(三)行政配套服务。
1.政务服务。对落户我县的总部,项目审批、证照办理、筹建协调、生产运营、人才服务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我县“绿色通道,,服务名单,我县将提供并联审批、协调服务、政务“保姆式”、“一站式”服务,并由我县领导对接跟进。
2.员工落户支持。对总部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问题。
3.子女入学协助。对总部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其子女入学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4.提供购房优惠。总部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且在我县缴纳社保两年以上的员工,可优惠购买现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开发的住宅物业(须是个人首套住宅,且5年以内不得转让)。
第八条 特殊情形。本办法实施之前,由我县引进并在我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实际经营的总部,一并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四章 扶持申请时间与方式
第九条 用地申请。在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总部之日起,即可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总部用地申请报告与相关材料申请用地。
第十条 总部落户发展扶持金。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总部之日起一年后,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
第十一条 经营贡献奖、人才引进支持申请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总部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在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次年6月30曰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批准证书(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三)申请扶持当年的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我县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职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五)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的,提交上一年度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资金安排。我县每年度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对符合本办法标准的总部经济企业予以扶持。本办法所提及的扶持资金纳入我县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金预算。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连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办法扶持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连平县
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企业或者机构实际的产值、税收、营业收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局负责发放相关扶持金,并对扶持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扶持金必须划拨到企业的基本帐户。
第十四条 后续监督。
(一)总部自认定之曰起每年应向县财政局报送总部运营情况,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对总部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总部如违反相关承诺(未达到产值与税收标准、8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县、改变在本县纳税义务或减少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的,一经发现,县人民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在我县内其他扶持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其他说明。
(一)总部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我县其它扶持办法中同类型的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
(二)对于按照市一级扶持办法获得扶持金的总部,对于同类型的扶持条款,同样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影响总部在国家、省相关单位申请企业扶持金。
(三)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县范围内设立总部的,以及对我县有特别贡献的总部,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十六条 连平县人民政府对本办法持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的货币单位,如无特殊注明,均指“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试行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