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府办〔 2014〕73 号

2014/12/1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17 日

佛山市南海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 号)、《印发佛山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 2012〕357 号),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 2013〕149 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佛山市南海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规范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 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取得较好效果的节能项目、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节能考核等级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节能工作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导向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的作用,促进全区节能工作上水平。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节能资金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制订和发布每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节能资金计划纳入年初预算申报,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节能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节能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粤经贸环资〔 2007〕497 号)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节能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相关节能工程。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并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
(二)支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级认定。
(三)支持节能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包括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和区域交流合作项目;节能共性技术和节能行业发展研究及推广应用,能源规划和审计评估、节能监测(察)能力建设项目;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和推广服务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宣传、推广和区域交流合作等服务项目;节能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和相关推广工作等服务项目。
(四)支持节能奖励项目。 可适当奖励节能考核等级优秀的重点单位。
(五)支持节能管理项目。 包括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组织专家或委托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现场监测、核查验收等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专家费用、委托机构服务费用等项目,以及节能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节能目标现场核查、节能监察、电机能效提升等其他政府开展节能工作产生费用的项目。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七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单位(不含节能管理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境内注册的合法机构或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经营。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清洁生产的要求。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五)申报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实施区域在南海区,且已经实施完成。
2.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重点单位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综合结果必须为基本完成等级或以上。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区域在南海区;
(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成方式;
( 3)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2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
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3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 4)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六)节能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机构完整,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专职人员不少于 5 名,财务制度完善;实施的项目在南海区内并已完工;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开展节能技术和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够承担面向社会或行业的服务,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节能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节能奖励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其他项目按经批准的方式实施。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扶持标准和核定办法

第九条 扶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标准按节能量 250-500 元 / 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以区政府当年批准的方案为准)。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经过核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扶持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投资比例分别补助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和终端用户。
(二)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并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三)节能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每个奖励 20 万元(具体标准以区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且奖励金额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50%补助。
(四)可适当对节能考核综合结果通报评定为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具体实施以区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
(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节能项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评审后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项目实施前后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方机构按国家相关节能量审核要求,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节能量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委托列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或者可开展节能量审核业务的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对其项目节能量进行审核。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管,聘请专家对节能量审计报告进行评价审核,对节能量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提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除名,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我区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节能资金申报通知(指南)编制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持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会同镇(街道)财政局初审后,联合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并抄报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材料应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印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编制上报。
提出上报专项申报节能资金申请时,需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书;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所在镇(街道)经促局关于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项目有否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工艺的核实意见;根据有关法规须审批、核准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
5.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6.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8.其它材料:项目近年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的说明、材料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及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节能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类项目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书;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5.其它材料: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实施方案、通知、现场情况图片和签到表等开展证明材料;项目近年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的说明;材料真实性声明(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和单位公章);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和批复
(一)通过镇(街道)初审的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和程序对其进行评审。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联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核定的节能量确定扶持金额。
2.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以省公布的文件为准。
3.节能考核综合结果以省、市通报的文件为准。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名单。
(二)经评审,对拟扶持的项目和单位,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通过区政府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上报区政府请款。 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在公示期间对申报单位和项目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组织核查。 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二)近 3 年内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 2 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六)曾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含各级对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
(七)对因违反各级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企业,3 年内不得申报南海区节能专项资金。

第六章 节能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由区财政局通过镇(街道)财政局下拨。 镇(街道)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收到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范记账。

第七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节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总结和评估节能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重复申报,挤占、截留和挪用节能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扶持、追缴扶持资金、5 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的方式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 原《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 2010〕191 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4 年 12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