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关于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

2012/04/17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紧紧围绕 “抓机遇、调结构、促转型”的工作思路,切实落实我区“十二五”产业规划要求,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不含其他园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下称“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广州国际生物岛。 
  第三条 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依法登记从事专业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服务,具有一定招商引资业绩,成功引进两个以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鼓励引进项目的境内公司法人,均可向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提出招商引资主体资格认定申请。 
  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认定的具有招商引资主体资格的机构(下称“招商引资主体资格机构”),需在我区设立全资独立招商机构(下称“招商单位”),从事区域推介和招商引资工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视招商单位引资业绩给予相应奖励。 
  如招商引资主体资格机构在我区注册,且同时满足第六条的规定,则无须新设招商单位,可作为招商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授权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招商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纳入区经济发展局(下称“经发局”)和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下称“科信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经发局和科信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应奖励金的审核、发放。 
  第六条 招商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我区有适当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 
  (四)有5名以上专门从事招商的工作人员,且达到英语六级、日语一级水平或以上,及相当水平;熟悉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法律法规及我区区情区貌。 
  第七条 招商单位的职责 
  (一)主动了解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政策导向,熟悉我区的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政策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我区的投资环境,扩大我区的对外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受委托承担筹备我区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项目推介活动。 
  (四)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引进、筹建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协助项目办理用地、报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定期向区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反馈招商工作的情况,所引进项目的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情况,协助税务部门跟进所引进项目的税务管理,及时提供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开展项目前评审工作。前评审工作主要包括:协助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技术、产值、营业额、税收等进行评审。 
  (七)配合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协助相关部门跟进所引进项目是否按引进时的承诺如期建设、投产,有无逾期动工筹建或建成后闲置、改变用途或转租,及是否达到承诺的产值、营业额、税收等。 
  第八条 招商引资主体资格机构的认定由经发局负责审核,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同意,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如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归属认定采取委托书备案制。 
  引进项目归属于取得引进项目委托书的单位;招商单位应及时将委托书、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报经发局、科信局备案。 
  如果同一项目在取得营业执照以前,委托多家招商单位的,该项目奖励金和引资额原则上由相关招商单位平均分配;特殊情形的,相关招商单位应自行协商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应报经发局、科信局备案,否则该项目奖励金不予发放,引资额不予统计。 
  第十条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鼓励引进下列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型项目,经济效益显著、低污染的低碳环保型项目; 
  (三)金融、会展、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业、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总部经济和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内外资项目。 
  第十一条 引进内外资项目在我区办理工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将视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及对我区财政贡献情况对相应招商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招商单位的管理 
  (一)招商单位的业绩要求。招商引资主体资格机构在认定当年起,招商单位每年应为我区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内外资项目[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外资额计;内资项目按注册资本(不含区直属国有公司出资)现金出资部分计;人民币折合美元的汇率,按企业取得新设营业执照或增资营业执照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二)招商单位考核要求。 
  1.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委托经发局每年对招商单位的招商业绩进行考核。如有下列情形,取消其主体资格,并于之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主体资格。 
  (1)招商引资主体资格机构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条件要求的; 
  (2)招商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业绩要求,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或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职责的; 
  (3)招商单位恶意包装项目,所提供的前评估数据与事实严重不符,产生不良后果的(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批准转型项目除外); 
  (4)招商单位拒不协助后评估工作,或遭到客户严厉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的。 
  2.招商单位如属上述(1)、(2)类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在具备主体资格期间引进的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仍可领取。 
  如属上述(3)、(4)类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则不得领取奖励金余额,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有保留追回对相关项目已领取的奖励金的权力;但在具备主体资格期间引进的其他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仍可领取。 
  第十三条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每年召开项目引进表彰会,对贡献突出的招商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取得新设营业执照和增资营业执照的项目;本办法出台前已取得新设营业执照和增资变更营业执照的项目,其奖励金的计算和申领程序,按原相关奖励扶持政策规定办理,直至按原有政策的奖励扶持金额领取完毕为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被纳入我区招商引资奖励适用主体资格的单位,无需认定即可作为我区的招商单位,过渡期4年,过渡期间奖励金的申领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上述过渡期内,原已与区属国有企业建立招商代理关系的招商单位,在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约定继续执行。 
  第5年开始,应按招商单位认定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招商单位依本办法取得的奖励金,应作为本单位的收入,依法纳税、依法使用。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主体资格机构及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纳入招商业绩指标统计,亦不予发放奖励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生效前的对我区招商单位引资的有关奖励扶持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引荐外资奖励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公布实行)和《关于引进内资科技项目发放洽谈费引荐奖扶持金的暂行规定》(穗开管〔200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