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南人社〔 2014〕6 号
2014/01/14
佛山市南海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 2013〕4 号)、《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 2010〕6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区政府设立南海区创业小额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选择核定创业实体在合作银行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 设立额度不高于 500 万元的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发生担保业务时,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相应的担保金转存到经办银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建立定期的联系与沟通机制,确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计划,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处理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以及呆账、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对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负责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日常业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
(二)制订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工作制度。
(三)指导各镇(街道)人社分局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四)对创业实体申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评审。
(五)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的审核。
(六)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就业中心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伙伴(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签订合作协议时,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推出的政银企合作产品具有可行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从而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扶持效果。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通过为创业实体提供免费的增信融资服务, 帮助他们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银行贷款。 具体如下:
(一)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 15 万元。
(二)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风险(包括损失本金、损失利息),但不得高于贷款本金与利息总和的 80%。
(三)经办银行收取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 3 个百分点。
(四)给予贷款期内每月足额向经办银行还款的借款创业实体全额贴息。
第八条 贷款申请人取得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严禁用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期限
第九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海区户籍人员,男 18~60 周岁、女 l8~50 周岁,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后领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超过 3 个月。
(二)使用贷款资金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经营创业项目。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人社分局承担辖区内创业实体申报项目的初审,就业中心对材料齐备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向各镇(街道)人社分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经办银行贷款人评估报告。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就业中心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应由经办银行和申请人共同制作。 其中,经办银行负责提供贷款人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贷款人的财物指标数据及分析、企业管理及运营模式、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分析、抵押或担保方式、信贷员资料(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其他材料由贷款申请人提供。
第六章 贴息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由就业中心编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每季度核拨 1 次。 每个季度结息日后 5 个工作曰内,经办银行将贴息申请资料报送就业中心。 经办银行收到贴息款项后,须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发放至贷款人账户。
第十六条 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
(三)结息清单。
(四)上季度将贴息资金发放至贷款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代偿管理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逾期未偿还或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 用途应提前收回的小额贷款项目,应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贷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就业中心。
第十八条 当产生逾期未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应全力进行催收,就业中心应协助催收。 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产生确实不可回收贷款时,协调小组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该笔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 8:2 的比例负担损失。
第十九条 担保基金需履行代偿责任的,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办银行向就业中心递交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代偿申请书,详细说明损失本金、损失利息以及要求代偿金额等情况。
(二)就业中心认真核对代偿金额,制定代偿方案并呈交协调小组召开会议讨论。
(三)协调小组审议同意后,由担保基金支付代偿金。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 20%时, 应暂停该项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 经协调小组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由协调小组批准后再恢复担
保业务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行南海支行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南人社〔 2012〕59 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