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65号)

2016/11/08

佛禅府办〔2016〕65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设高质量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64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主要对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扶持。

第三条  孵化器扶持资金由区政府设立“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对孵化器的扶持和认定

第四条  区财政给予有新认定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的镇(街道)一次性500万元资金补贴。“新认定”是指2015年(含)之后的年度认定的。

第五条  对获得禅城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以上资格的孵化器运营主体,给予资质认定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工程中心培育扶持。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补贴资金350万元(第一年补贴250万元,第二年补贴100万元),同时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运营单位,给予补贴资金150万元(第一年100万元,第二年50万元);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立项)的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80万元;新认定为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0万元。“新认定”是指2015年(含)之后的年度认定的。
(三)对孵化器资质升级的,按照升级后的扶持资金标准减去升级前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区级升为市级的给予30万元补贴;区级升为省级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市级升为省级的给予70万元补贴;省级升为国家级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四)把各级孵化器建设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工程中心发展的重要载体。每成功新认定或新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补助10万元、5万元。每新认定或新引进1家省级工程中心、市级工程中心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补助15万元、8万元。根据本条每年每家孵化器运营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工商登记所属地非禅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注册地为禅城区,并迁入禅城区内孵化器;“新引进”的工程中心是指原工商登记所属地在广东省内但非禅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变更注册地为禅城区,并迁入禅城区内孵化器。

第六条  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执行;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执行;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当年《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七条  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自有或租赁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60%以上。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应有30%以上的在孵企业在孵化期内已申请一件或以上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一件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等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A轮投资的股权投资。
“在孵企业”是指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在50%以上的企业。
(四)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60%(含)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并获得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五)孵化器应设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种子基金用于扶持其在孵企业。
(六)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研发平台和支撑体系;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化经理人。
 
第三章  对众创空间的扶持和认定

第八条  入选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的,除享受国家关于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外,再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经省认定的众创空间(包括试点单位),除享受省级关于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外,再给予60万元的资金扶持;经市认定的众创空间,除享受市级关于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外,再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

第九条  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当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执行;认定省级众创空间(试点单位),按照当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的通知》执行;经市级财政项目资助的众创空间,按照当年《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四章  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扶持

第十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毕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一)在已认定的区级或以上资格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运营期,经验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队伍,企业管理规范。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三)有稳定的科研投入,近1个会计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四)已获授权1件或以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该毕业年度起3个完整年度,在禅城总纳税额达到200万元。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和复审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中心的,具体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6〕4号),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新获得软件著作登记权,或通过CMM/CMMI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认证的,或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或通过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ISO/IEC20000IT服务管理国际体系认证,或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具体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6〕4号),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对进驻由区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办初创企业的,前三年分别按照90%、60%、30%的比例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对进驻由区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的其他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的场地租金扶持,具体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6号),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五章  认定和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的认定、奖励申请和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日期(以当年通知公告为准)内登录“禅城区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9.58.175/ujet/),填报并提交《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备案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网上上传下列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孵化场地产权合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属于租赁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属于临时建筑的提供以下文件作为产权合法证明文件:(1)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一次申请的有效期为2年,若该有效期已届满,则还需提交由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准予延期的批准文件;(2)工程竣工验收的有效文件〕;
3.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在孵企业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清单);
6.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孵化器种子基金设立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投资应用案例;
8.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9.从《办法》正式颁布之日前一年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已投入硬件建设的资金的审计报告;
10.已投入硬件建设资金的成效证明材料(包括园区图片、设备购置清单、发票等);
11.毕业企业在禅城区注册登记和纳税证明;
12.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网上提交,通过镇(街道)和区级审核后,打印装订成册,单位盖章后提交到所属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十五条  区级以上孵化器资质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工程中心培育奖励申请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日期(以当年通知公告为准)内登录“禅城区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9.58.175/ujet/),填报并提交《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网上上传下列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认定为禅城区孵化器的证明文件;
3.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运营团队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证明、《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5.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服务协议;
7.按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一)、(二)、(三)扶持的,提供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或市级孵化器的批文;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四)扶持的,提供在孵企业获得资质的批文(包括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省级工程中心、市级工程中心的证书或批文),有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情况,提供工商变更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网上提交,通过镇(街道)和区级审核后,打印装订成册,单位盖章后提交到所属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十六条  众创空间奖励申请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日期(以当年通知公告为准)内登录“禅城区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9.58.175/ujet/),填报并提交《禅城区众创空间后补助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网上上传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注册登记和纳税证明;
2.众创空间场地产权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属于租赁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属于临时建筑的提供以下文件作为产权合法证明文件:(1)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一次申请的有效期为2年,若该有效期已届满,则还需提交由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准予延期的批准文件;(2)工程竣工验收的有效文件〕;
3.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证明、省级众创空间(包括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批文;
4.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或与孵化器、科技园区签署的为在孵项目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网上提交,通过镇(街道)和区级审核后,打印装订成册,单位盖章后提交到所属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十七条  毕业企业认定及奖励申请程序:
(一)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奖励的单位,在申报日期(以当年通知公告为准)内登录“禅城区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9.58.175/ujet/),填报并提交《禅城区毕业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网上上传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注册登记和纳税证明;
2.与所在(曾在)的孵化器签订的孵化协议、场地租用协议复印件;
3.所在(曾在)的孵化器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运营团队相关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
6.与所在(曾在)的孵化器、孵化器内的服务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
7.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网上提交,通过镇(街道)和区级审核后,打印装订成册,单位盖章后提交到所属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由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再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复后,区财政局将区级负担资金拨付给镇(街道),由镇(街道)将区、镇(街道)两级资金一并兑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办法》第六条涉及区财政资金由区全额负担,其他补贴、奖励及扶持资金按照区对镇街财政体制,由区镇(街道)两级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自2017年起连续3年,纳入相应年度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及分工。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职责:
1.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任务,向区政府提出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
2.编制扶持资金年度决算;
3.受理辖区内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单位的扶持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4.联合镇(街道)建立和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基础情况库;
5.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和拨付核查工作。
(二)区财政局职责:
1.审核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
2.协助对相关单位的扶持申请进行审核;
3.配合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镇(街道)职责:
1.做好镇(街道)负担部分经费的预算保障工作和年度使用计划;
2.受理并初审辖区内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单位的扶持申请,做好检查工作等;
3.做好扶持资金的拨付和分配工作;
4.配合做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指导工作,建立基础情况库。
(四)申请资金扶持单位责任:
1.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未能在申报日期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该项申报要求;
2.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每年需按照科技部门通知要求,按时填报和提交相关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总结;发现拒报行为,将单位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安排资金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__年度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备案申请表
2.20__年度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申请表
3.20__年度禅城区众创空间后补助奖励申请表
4.20__年度禅城区毕业企业认定和奖励申请表


附件1.  20__年度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扶持类别

 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扶持50万元□

申请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运营单位名称

 

管理人员数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单位地址

 

注册资金

 

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二、孵化器运营团队成员一览表

姓名

学历

职位

是否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可自行添加)

 

 

 

三、孵化器建设基本情况

孵化器名称

 

注册成立时间

 

孵化器所属产业

 

已投入硬件建设资金(万元)

 

孵化器自有或租赁

场地面积(平方米)

 

已使用孵化面积

(平方米)

 

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

使用期限

 

在孵企业数

 

承担各级科技

项目情况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上一年经济指标

总产值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纳税额

(万元)

 

四、在孵企业一览表

编号

企业名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资质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可自行添加)

 

 

 

 

五、毕业企业一览表

编号

企业名

注册资本(万元)

毕业时间

在孵成效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可自行添加)

 

 

 

 

 

六、孵化器内公共服务平台一览表

编号

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建设单位

服务企业概述

 

 

 

 

 

 

 

 

 

(可自行添加)

 

 

七、孵化器建设介绍

1.孵化器基本情况

(运营单位介绍;管理团队介绍;设备、场所和公共研发平台等硬件条件介绍;融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软件服务介绍)

2.孵化器建设计划及可行性分析

(经济和社会效益目标及可行性分析)

3.孵化器建设计划的具体安排

(分阶段目标;实施措施)

八、附件材料

材料编号

材料类型

勾选

1

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

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

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

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在孵企业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清单)

6

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

孵化器种子基金设立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投资应用案例

8

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9

从《办法》正式颁布之日前一年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已投入硬件建设资金的审计报告

10

已投入硬件建设资金的成效证明材料(包括园区图片,硬件购置清单,发票等)

11

毕业企业在禅城区注册登记和纳税证明

12

其他证明材料

承诺函

单位承诺:

本单位已阅读并了解《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佛禅府办〔201664号)及《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665)要求,承诺积极服务禅城区经济建设,自申请扶持资金起一年内不办理迁移出禅城辖区的工商变更或注销(不可抗力除外,如产业政策改变、企业倒闭、破产等因素),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此表涉及资金的数额一律使用“万元”为单位。

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附齐相关材料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盖章交到所属镇街经科局。



附件2.   20__年度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请扶持类别

资质扶持

(新认定)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一年250

□第二年100万元

省级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

□第一年100万元

□第二年50万元

市级孵化器(立项)

80万元 

资质扶持

(升级)

区级升为市级(立项)

30万元

区级升为省级

100万元

市级升为省级

70万元

省级升为国家级

200万元

高企和工程中心培育扶持

申请高企入库奖励共__万元(5万元/家)

申请高企认定或引进奖励共__万元

10万元/家)

申请市中心认定或引进奖励共__万元

8万元/家)

申请省中心认定或引进奖励共__万元

15万元/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运营单位名称

 

管理人员数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单位地址

 

注册资金

 

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二、孵化器运营团队成员一览表

姓名

学历

职位

是否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可自行添加)

 

 

 

三、孵化器建设基本情况

孵化器名称

 

注册成立时间

 

孵化器所属产业

 

已投入硬件建设资金

 

所在孵化器已获得的资质

国家级孵化器□  省级孵化器□     市级孵化器□

区级孵化器□      

孵化器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平方米)

 

已使用孵化面积(平方米)

 

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

使用期限

 

在孵企业数

 

承担各级科技项目

情况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上一年经济指标

总产值

(万元)

 

纳税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四、在孵企业一览表

编号

企业名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资质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可自行添加)

 

 

 

 

五、毕业企业一览表

编号

企业名

注册资本

(万元)

毕业时间

在孵成效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可自行添加)

 

 

 

 

 

六、孵化器内公共服务平台一览表

编号

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建设单位

服务企业概述

 

 

 

 

 

 

 

 

 

(可自行添加)

 

 

七、孵化器建设介绍

1.孵化器基本情况

(运营单位介绍;管理团队介绍;设备、场所和公共研发平台等硬件条件介绍;融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软件服务介绍)

2.孵化器建设计划及可行性分析

(经济和社会效益目标及可行性分析)

3.孵化器建设计划的具体安排

(分阶段目标;实施措施)

 

 

 

 

 

 

八、附件材料

材料编号

材料类型

勾选

1

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孵化器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区级孵化器的证明文件

3

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

运营团队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证明、《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5

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服务协议

7

按需提供下列材料

7-1

申请《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665)第五条(一)、(二)、(三)扶持提供: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或市级孵化器的批文

7-2

申请《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665)第五条(四)扶持提供:在孵企业获得资质的批文、企业工商变更证明(包括: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或批文;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市级工程中心、省级工程中心的证书或批文)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承诺函

单位承诺:

本单位已阅读并了解《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佛禅府办〔201664号)及《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665)要求,承诺积极服务禅城区经济建设,自申请扶持资金起一年内不办理迁移出禅城辖区的工商变更或注销(不可抗力除外,如产业政策改变、企业倒闭、破产等因素),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此表涉及资金的数额一律使用“万元”为单位。

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附齐相关材料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盖章交到所属镇街经科局。



附件3.  20__年度禅城区众创空间后补助奖励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名称

(盖章)

对外品牌/名称

 

申请扶持类别

□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后补助奖励100万元

□省级众创空间(包括试点单位),后补助奖励60万元

□市级众创空间(立项),后补助奖励30万元

一、众创空间基本信息

办公地址

 

面积

(平方米)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机构性质(事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

众创空间简介(简述200字以内):

 

二、众创空间团队成员

 

姓名

手机

电子邮件

专业

创始人

 

 

 

 

联系人

 

 

 

 

成员

 

 

 

 

成员

(可自行添加)

 

 

 

创始人简介(简述200字以内)

 

三、申报单位入驻项目(企业)一览表

序号

项目(企业)

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入住时间

备注

1

 

 

 

 

 

2

 

 

 

 

 

3

(可自行添加)

 

 

 

 

四、申报单位活动一览表

活动

时间

活动名称或主题

活动

地点

参加

人数

活动简讯

(附1张活动通知或截图、1张签到单复印件和2张活动图片)

活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可自行添加)

 

 

 

 

 

 

五、申报单位成立以来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重点总结近期工作;不少于3000字)

 

六、附件材料

材料编号

材料类型

勾选

1

单位注册登记和纳税证明;

2

众创空间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3

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包括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的批文;

4

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或与孵化器、科技园区签署的为在孵项目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5

其他证明材料。

承诺函

单位承诺:

本单位已阅读并了解《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佛禅府办〔201664号)及《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665号)要求,承诺积极服务禅城区经济建设,自申请扶持资金起一年内不办理迁移出禅城辖区的工商变更或注销(不可抗力除外,如产业政策改变、企业倒闭、破产等因素),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此表涉及资金的数额一律使用“万元”为单位。

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附齐相关材料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盖章交到所属镇街经科局。



附件4.  20__年度禅城区毕业企业认定和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业孵化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编号

所在孵化器名称

所在孵化器资质

孵化起止时间

1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区级

 

2

(若有搬迁需填写)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区级

 

二、企业毕业情况

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万元

所属地税务部门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上年度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至毕业起3年纳税总额

万元

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三、企业运营团队情况

大专及以

上人数

 

中级职称

人数

 

企业

总人数

 

研发人员数

 

四、附件材料

材料编号

材料类型

勾选

1

单位注册登记和纳税证明

2

与所在(曾在)的孵化器签订的孵化协议、场地租用协议复印件

3

所在(曾在)的孵化器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5

企业运营团队相关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

6

与所在(曾在)的孵化器、孵化器内的服务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

7

其他证明材料

承诺函

单位承诺:

本单位已阅读并了解《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佛禅府办〔201664号)及《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665号)要求,承诺积极服务禅城区经济建设,自申请扶持资金起一年内不办理迁移出禅城辖区的工商变更或注销(不可抗力除外,如产业政策改变、企业倒闭、破产等因素),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此表涉及资金的数额一律使用“万元”为单位。

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附齐相关材料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盖章交到所属镇街经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