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6/30

各部、委、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以下统称孵化器)在推动我区转型升级、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支撑作用,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同意,提出意见如下:
  
  一、发展定位、目标
  
  1.发展定位。以各类企业孵化器作为我区实施新一轮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载体,大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器建设,打造特色鲜明的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集群。挖掘新兴产业创新需求,吸引高端孵化项目,创新孵化器管理机制,形成从“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到科技园”的全链条大孵化载体。构建“基础服务+增值服务+专项服务”的多层次、全方位孵化服务生态体系,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创新环境适宜、创新机构密集、创新人才集中、创新活动活跃、创新成果突出的自主创新先行区。
  
  2.发展目标。遵循“大孵化器”发展理念,按照扩大孵化规模与提升孵化能力相结合、孵化载体建设与专业园区相结合、孵化品牌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创新孵化器管理体制与孵化运行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新建一批、挖掘组建一批、升级发展一批,全面扩大各类孵化器规模。力争到2018年,全区孵化器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孵化器数量达到5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达到8家。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壮大创业苗圃,力争到2018年在园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
  
  二、优化空间布局,构建“大孵化器”集群
  
  3.确保孵化器用地指标。以“两城一岛”为核心,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全区规划建设一批专业性孵化器。每年拿出孵化器用地专项指标,确保新增孵化面积每年不少于50万平方米。对建设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专业孵化器,优先提供孵化器建设用地,优先审批规划建设材料。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孵化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4%;经规划批准后,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需收取土地出让金,两者都超过时按高者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4.盘活旧物业和闲置、低效用地。在西区、东区、永和经济区、科学城等已开发区域,对其现有旧楼宇、旧厂房、闲置用地、闲置厂房、低效用地等物业及土地空间资源进行功能转换。由政府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统一规划建设各类专业孵化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利用闲置存量房产、地产建设孵化器,支持企业以自建方式对所属旧厂房、旧物业升级改造成为孵化器。特别鼓励利用村级工业用地,按科技企业加速器标准建设工业厂房,大力引进高成长性企业入驻。
  
  5.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充分发挥各类资本的积极性,鼓励各类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规划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孵化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政策支持。引导龙头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天使投资人,以及其他各类资本在区内投资建设专业孵化器。吸引和支持行业协会,参与并组织实施旧厂房改造,新建专业孵化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影响力,吸引产业链集聚发展。
  
  6.允许孵化器项目出租。已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孵化器项目,经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认定和批准后方可出租,出租对象为科技、金融、文化等产业或区科技部门同意进入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凡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园的孵化器项目,可分拆出售,出售对象等同出租对象。
  
  7.探索“走出去”建设孵化器。鼓励区内企业在境外自建或共建专业孵化器。对为我区科技创新做出贡献的境外孵化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后,可享受区相关政策的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8.推动孵化器认定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国家、省、市级企业孵化器,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企业孵化器,均纳入《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9.建设一批“创业苗圃”。制定创业苗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授予“创业苗圃”称号。对“创业苗圃”实施年度评估,并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创新管理模式,提高项目孵化能力
  
  10.加强孵化器入驻项目引进。按照全区“大孵化器”空间布局,鼓励各类孵化器按照专业功能自主引进项目,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孵化器入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扶持。
  
  11.加强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知名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来我区发展,重点引进具有创业教育或培训的孵化器机构以及投资型孵化器。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采购专业服务、引进专业管理人员(团队)、与国内外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增强孵化器的运营管理能力。鼓励和支持专业管理机构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于各类孵化器专业管理机构,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给予其孵化器运营经费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补贴不超过50万元。
  
  12.构建区域孵化器联盟。由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牵头成立全区孵化器联盟,对全区各类投资主体的孵化器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加强指导,构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发挥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定期举办各类交流、研讨等活动,推广孵化器管理的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孵化器之间的交流合作。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创新联盟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给予孵化器联盟资金支持。
  
  四、提升专业服务,优化企业创业环境
  
  13.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吸引各类管理咨询机构、知识产权、会计师、律师、投融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在孵化器内租用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按租用面积的一半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连续补贴2年。
  
  14.打造全产业化链条服务体系。鼓励孵化器开展培训和招聘等人才服务、投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等科技金融服务、管理咨询和创业辅导等指导服务,以及市场策划、市场信息、市场开拓、展览展销和国际交流等市场服务。重点鼓励政策资金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中介代理等增值服务,为在孵企业提供从进驻到孵化,从创业导师到投融资的全产业化链条服务体系。鼓励孵化器帮助在孵企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对在孵企业的产品优先使用、推广宣传。鼓励孵化器以创业沙龙、名师大讲堂、创业导师行动为核心,打造品牌性公共交流平台。鼓励孵化器管理机构组织在孵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交流活动,推动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15.搭建专业技术平台。鼓励各类孵化器自建或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共享设施和资源。每年考核合格的区级孵化器,按其上一年度在研发、测试、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补贴办法按《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16.拓展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孵化器设立创业种子基金和担保资金,凡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基金企业,可按照我区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鼓励孵化器搭建投资机构与在孵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开展以主题演讲、项目路演、头脑风暴、自由交流、需求发布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投资方与在孵企业的合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融资服务,增加融资种类,加大对在孵企业的信贷投入。
  
  五、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小组由区科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国土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引资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设立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办公室(简称孵化办),负责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决策和相关事项的具体执行、落实,加快推进全区孵化器的建设发展。
  
  18.加强政策支持。根据全区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孵化器建设发展体系,制定出台产业、国土、规划、人才、资金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孵化器建设发展。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绿色窗口,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立项、用地、报建、工商登记、租赁合同备案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和缩短审批时间,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具备条件的孵化器可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将绿色窗口设在科技园内,区政务服务中心予以配合。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办公室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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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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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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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对人:余东波 2014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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