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修订)

2013/01/2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2013]4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修订)》及《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受保企业贴息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激励合作担保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作担保机构是指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在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存续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金额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补贴,补贴金额由区经济促进局(经贸)作为专项资金编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对合作担保机构当年使用专项资金为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并已完结的非个人担保项目,实行累进制补贴:年日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年日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含1亿元)的部分,给予1%的补贴;年日均担保余额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2%的补贴。每家合作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在财政预算安排给区经济促进局(经贸)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扶持补贴资金,应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含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创新等);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对申请补贴的每一担保项目作详细说明,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保机构补贴项目明细表》(见附件2),并附被担保人贷款卡记录或金融机构贷款确认函;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区经济促进局(经贸)。

第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收到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初审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扶持补贴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并定期组织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如弄虚作假,或与被担保企业合谋骗取扶持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奖励的资格,追回当年度给该合作担保机构的全部扶持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在合作担保机构扶持补贴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