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4号)

2016/03/25

佛禅府办〔2016〕24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订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新修订的《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终端实现交易活动,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以及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如无特别指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均包含跨境电子商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审核认定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开展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须到海关办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立,或办公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占容超过5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或基地等支撑载体。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立,或办公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电商创业孵化进驻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具有创业孵化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区、镇(街道)政府在产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纳入相应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引进优势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  对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达5亿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等,并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移动电商、跨境贸易、供应链、物流、培训等电子商务服务型企业落户我区,对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且年度实际到位的注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到位的注册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第七条  对新迁入我区的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企业营销总部,并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

第三章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第八条  促进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上年度实现国内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大宗商品为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跨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国内和跨境网上销售额可分别计算,同时获得相应奖励。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可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减去前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上年度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按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可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减去前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成果鉴定,属于电子商务关键性技术研究项目,或者经区级或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市场、行业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者创新商业模式、建设市场前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审核认定,按项目上年度实际投入金额的20%,连续两年给予平台建设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业批发市场运营企业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自建或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数首次突破100家、500家、1000家,连续两年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专业批发市场运营企业或平台运营企业奖励。或平台上年度网上总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1亿元、5亿元(大宗商品为1亿元、5亿元、10亿元),连续两年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专业批发市场运营企业或平台运营企业奖励。获以上奖励企业第二年进档升级的,按最高档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称号(包括示范、试点等)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5元/月/平方米租金补贴,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的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入驻区内其他商业办公楼宇,可按实际租用办公面积给予10元/月/平方米租金补贴,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的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上述租金补贴期限为三年,按照原扶持办法已获得租金补贴的经营主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获得租金补贴满五年的,不再给予租金补贴扶持。享受本扶持办法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对在我区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经审核,对举办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同一单位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国内外重大电子商务类展会的区属电子商务企业,可申请扶持资金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3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发展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数量首次突破50家、100家、300家,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载体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称号(包括示范、试点等)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给予载体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同一载体有多个称号的,只奖励一个称号。同一载体同一称号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产业载体从区外引进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落户(指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变更为该载体,下同)或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落户后1周年内被认定为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迁离我区的,给予载体运营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根据称号层级不同,奖励标准分别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若引进多个示范企业,可累加奖励。单个载体运营企业每年最高累加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第五章  培育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八条  每年扶持不超过20家具备一定研发能力、项目实施团队、掌握相关技术及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的初创型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电子商务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改造、挂牌、共建等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对被认定为区级或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连续两年给予扶持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20万元。同一基地进档升级的,按最高档奖励。

第二十条  对入驻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前2年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100%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对入驻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型企业在稳定经营满半年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扶持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为我区电商人才技能提升、人才输送、创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课程经市电子商务协会或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认可且培训课时在42小时以上,下同)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输送到区内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培训机构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6个月内成功入驻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3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单个培训机构获得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第十二条奖励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或以上且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创业扶持,经企业统一申报,同一企业获得扶持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区内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的审核认定,申报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扶持,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到所属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评审意见并拟出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经费安排方案经征求镇街、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第七章  扶持资金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相应支出,统一由区财政垫付后再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第二十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扶持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
(二)编制扶持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辖区企业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单位的实地调研和专家评审,并建立和管理扶持资金项目库;
(四)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定期绩效评估;
(五)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对本扶持资金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在扶持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协助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协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协助对扶持资金运用情况实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五)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区与镇(街道)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在扶持资金管理监督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二)协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协助对扶持资金运用情况实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四)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做好区与镇(街道)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经营主体的责任:
(一)获得扶持资金的经营主体对扶持资金划拨的款项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区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经营主体须协助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须对扶持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区财政局的绩效考核。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三)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监督小组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并采取取消相应荣誉、通报批评、停拨余款和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扶持资金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扶持资金的各种资助项目,将根据年度扶持资金的总额和资助对象的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符合扶持条件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和申报时间排序确定,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53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对《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进行了修订,在产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办法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审核认定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享受扶持办法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1.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开展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须到海关办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2.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立,或办公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占容超过5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或基地等支撑载体。
3.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立,或办公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电商创业孵化进驻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具有创业孵化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
(二)支持条件。
所有申报扶持资金的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禅城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3.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4.本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办法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4.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三)责任和义务。
1.获得扶持资金的经营主体对扶持资金划拨的款项,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区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2.获得扶持资金的经营主体须协助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须对扶持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区财政局的绩效考核。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3.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监督小组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并采取取消相应荣誉、通报批评、停拨余款和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扶持资金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区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认定的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流程。
符合认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将申报材料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区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的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扶持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出具认定通过名单并公示。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3份,另刻光盘一张提供申报材料PDF文档(可搜索格式)。
1.申报单位(企业)提交的基本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情况说明(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1)
(3)与申请单位(企业)一致的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具有条形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税务局确认的上年度单位(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根据申请认定类别,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认定申请表》(附件2);
    ②产业载体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意义和必要性;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具体工作计划;
      •载体软硬件配套设施介绍、运作模式、管理流程等;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入驻电商企业名单及重点、示范企业介绍;
      •其他。
(2)申请禅城区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3)
    ②基地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意义和必要性;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具体工作计划;
      •基地软硬件配套设施介绍、运作模式、管理流程等;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入驻电商企业名单及重点、示范企业介绍;
      •其他。
(3)申请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4);
    ②网上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电子商务配套企业或者致力于打造公共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如未能提供网上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说明材料)。

三、扶持资金的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流程。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申请扶持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符合扶持奖励申请条件的,按照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送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于8月31日前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
扶持奖励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扶持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综合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并拟出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经费安排方案,征求各镇(街道)、区财政局意见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3份,另刻一张光盘提供申报材料PDF文档(可搜索格式)。
1.初审单位需准备的材料: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行文上报初审合格申报对象名单。
2.申报单位(企业)需准备的基本材料:
(1)申请电子商务产业载体扶持奖励的,提交《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认定(奖励)申请表》(附件2),申请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励的,提交《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奖励)申请表》(附件3),申请电子商务企业扶持奖励的,提交《20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附件4);
(2)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1);
(3)《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扶持奖励申请表》(附件5);
(4)与申请单位(企业)一致的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具有条形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税务局确认的上年度单位(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7)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8)获得上年度扶持资金的,提交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评价报告(加盖公章);
(9)开展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需提交海关备案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申请扶持资金项目类别,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引进优势电子商务企业。
    ①三年经营期限承诺书(附件6);
    ②相关荣誉、资质证明;
    ③当年注册的企业需提供企业验资报告;
    ④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落户的,需提交国家、省或市授予其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⑤扶持办法中明确奖励条件的其他证明。
(2)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①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交易的,需提交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平台开具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需提供原件核对)、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电子商务销售产生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适用扶持办法第八条)
    ②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交易的,需提交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电子商务销售产生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适用扶持办法第八条)
    ③对申请电商服务企业扶持的,需提交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开具给被服务企业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和电子商务销售产生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适用扶持办法第九条)
    ④经税务局确认的企业上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适用扶持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⑤对申请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扶持的,需提交项目投资费用构成及相应的财务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等文件,如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成果鉴定,需提交鉴定证明材料。(适用扶持办法第十条)
    ⑥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给入驻企业开展电子交易扶持的,需提交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开具给入驻企业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入驻企业通过该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电子商务销售产生发票复印件 (需提供原件核对)。(适用扶持办法第十一条)
    ⑦申请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扶持的,需提交国家、省或市授予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适用扶持办法第十二条)
     ⑧申请宣传活动扶持的,需提交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活动费用构成及相应的财务证明文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宣传活动证明文件(包括活动方案、宣传报道等相关文件材料)。(适用扶持办法第十四条)
(3)扶持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发展。
    ①提交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名单及认定批复文件,提交名单内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和三个月以上的经营场所使用费用证明(如租金发票复印件),提交名单内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产业载体内的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适用扶持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②申请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园区扶持的,需提交国家、省或市授予其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园区称号的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适用扶持办法第十六条)
    ③三年经营期承诺书(适用扶持办法第十七条)
(4)培育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环境。
    ①对申请创业扶持的,需提交项目投资费用构成及相应的财务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等文件,提交技术及知识产权等相关荣誉、资质证明。(适用扶持办法第十八条)
    ②申请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扶持的,需提交国家、省、市和区授予其称号的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适用扶持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③提交电子商务创业孵化经营主体名单,提交名单内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和上年度经营场所使用费用证明(如租金发票复印件),提交名单内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产业载体内的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适用扶持办法第二十条)
    ④对申请电商培训类扶持的,需提交所有的培训通知或研讨会方案、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需提交培训奖励名单、经市电子商务协会或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盖章认可的课程表、学员签到表、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需加盖培训机构章)。培训人才输送奖励另需提交企业的聘用合同、入职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培训人才创业奖励另需提交创业项目情况说明书、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出具的创业证明、创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适用扶持办法第二十一条)
    ⑤申请高管人才奖励需提交《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高管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7)、申报奖励人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申报奖励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最高专业技术职称等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原件核对)。(适用扶持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其他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扶持资金的各种资助项目,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额和资助对象的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符合扶持条件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和申报时间排序确定。
本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68号)自该细则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2.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认定(奖励)申请表
            3.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奖励)申请表
            4.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5.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扶持奖励申请表
            6.经营期限承诺书
            7.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高管人才奖励申请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