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府办〔2013〕1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南府〔2013〕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落实和执行,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能力,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架构组成
第二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监委会由1名主任、5名委员组成,主任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委员分别由区府办(1名)、财政局(1名)、经济促进局(经贸,2名)和经济促进局(科技,1名)派员兼任。
第三条 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常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经济促进局(经贸)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第四条 监委会委员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兼任监委会委员职务的,经监委会主任同意,由该成员单位另行指派人员接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应按《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有关申请材料必须数据真实、内容可靠。对于注册资本低于1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下的企业,如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率大于20%或年纳税额同比增长率大于20%,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进行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由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和申报企业共同制作。其中,贷款银行负责提供《贷款企业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贷款企业的财务指标数据及分析、企业管理及运营模式、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分析、抵押或担保方式、信贷员资料(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担保公司负责提供《担保意向书》(附件1之附3);其余材料由申报企业提供。
第七条 所有申请材料应按要求装订成册,由申报企业递交到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审。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承担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的初审职责,应通过实地走访申报企业、查阅有关企业数据库等方式,认真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资料核对无误,并加具有关企业资质的评价意见以及明确表明是否同意上报后,方可将申报项目递交监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监委会办公室承担所有申报项目的复审职责,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潜在风险作出书面评价。
第十条 监委会对申报项目的审批通过跑签形式进行定期、批量评审。对材料齐备的申报项目,监委会原则上每周审批一次,由监委会办公室分别报送各监委会委员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评价表》(附件1之表2)是判断申报企业是否达到放款标准的主要依据,打分工作由监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分结果由各监委会委员审查。
第十二条 根据申报企业在《申报企业评价表》(附件1之表2)中得分,可分为三类情况:
第一类:得分在80分(含)以上。对于该类项目,参与评审的监委会委员必须3名或以上;如有3名或以上委员在相应《申报审批表》(附件2)上签署同意,可视为审批通过。
第二类:得分50(含)-80分。对于该类项目,参与评审的监委会委员必须4名或以上;如有4名或以上委员在相应《申报审批表》(附件2)上签署同意,可视为审批通过。
第三类:得分在50分以下。对于该类项目,监委会办公室原则上不递交各监委会委员评审而直接视为审批不通过。
对于符合放宽申请条件的企业项目,全体监委会委员必须参与评审;只有全体委员在相应《申报审批表》(附件2)上签署同意,方可视为审批通过。
第十三条 代表区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经贸、科技)的委员原则上必须参与每个申报项目的评审;如因特殊情况以上3名委员中有无法参与评审的,亦必须确保参与评审的委员数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四条 凡是出现重大争议的申报项目,必须上报监委会主任审议;监委会主任对申报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审批通过后,监委会办公室应向申报企业发放《申报审核通知书》(附件3),正式告知申报企业审批已通过,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申报审核通知书》(附件3)有效期为60天,合作银行应在有效期内为申报企业发放贷款。逾期未能发放的,申报企业可向监委会办公室申请延期30天。
第十七条 对于审批通过的申报项目,因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方面原因未能发放贷款的,受保企业可向监委会办公室递交《变更审批表》(附件4),申请变更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监委会办公室承担延期申请和变更申请审批的职责。办公室副主任在《变更审批表》(附件4)签署同意,可视为审批通过,监委会办公室应向受保企业重新发放《申报审核通知书》(附件3)。
第五章 保证金划付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正式同意为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以下简称受保企业)放款后,应向监委会办公室递交申请,请求监委会为受保企业垫付保证金,金额为该笔贷款金额的10%。
第二十条 监委会办公室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2)、合作银行提交的贷款放款凭证以及保证金垫付申请,将保证金划付至在该合作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划付的保证金金额以银行实际放款金额10%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确认保证金到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贷款企业放款。因各种原因贷款取消不能放款的,合作银行应按“第七章 保证金退回”中的规定,在贷款确定取消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监委会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 专项资金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和监委会委员单位必须加强对受保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任何一方发现贷款存在违约风险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其他各方通报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每季度应对辖区内的受保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受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发现受保企业经营异常的,必须立刻向监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因任何原因需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取消连带担保责任的,应在作出书面决议的5个工作日前知会监委会,否则,监委会拥有豁免担保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保证金退回
第二十四条 受保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后,合作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将监委会为该笔贷款垫付的保证金退回监委会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监委会办公室承担保证金退回的职责。对于成功偿还本息贷款的保证金,监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在《保证金退回审批表》(附件6)上签署同意即可退回。
第八章 专项资金代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如专项资金担保贷款出现不良贷款,专项资金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贷款损失总和(包括损失本金、损失利息)的30%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因履行代偿责任所支付的代偿金以及因代偿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需履行代偿责任的,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合作银行向监委会办公室递交代偿申请书,详细说明损失本金、损失利息及要求代偿金额等情况;
(二)监委会办公室认真核对代偿金额,制定代偿方案并呈交监委会召开会议讨论;
(三)代偿方案上报区政府并获批准、监委会主任在《贷款损失代偿金支付审批表》(附件7)上签署同意后,监委会办公室方可进行代偿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四)在支付代偿金及相关费用时,应先以专项资金为受保企业垫付的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从专项资金专户中解决,然后镇(街道)财政按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向区财政的专项资金专户支付代偿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监委会履行代偿义务后,将委托区经济促进局(经贸)所聘用的法律顾问对受保企业进行追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3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