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19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禅城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财政管理,明确各部门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禅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 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及存量项目。

第三条 PPP 项目运作方式可以选择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租赁-运营-移交(LOT)、购买-建设-运营(BBO)等。应优先选择能够实现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的运作方式,如 BOT、LOT、TOT、ROT、BBO 等。鼓励积极探索和创新 PPP 项目运作方式。

第四条 经区政府批准,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
位等作为代表区政府的实施机构,负责与社会资本合作实施 PPP项目。

第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 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六条 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政府发起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报区政府审批。社会资本发起的,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会同社会资本方草拟初步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初步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构和出资主体、股权比例、融资模式、多个方案财务数据对比等。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等资料;存量项目应同时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等资料。

第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采用 PPP 模式的,由区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牵头负责项目有关工作,并征求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意见,确定有关企业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参与 PPP 项目。

第九条 项目论证。经区政府批准同意采用 PPP 模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启动项目论证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区财政局协助提供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PPP 项目各年支出等财政数据。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审核。再次审核未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区财政局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进行审核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区政府同意项目运用 PPP 模式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等。

第十三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区财政局出具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本地区PPP 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 PPP 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纳入 PPP 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并同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入库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同时在省、市、区三级政府采购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吸引潜在投资人,提高竞争性。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合同中不可变更的核心条款。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二十一条 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项目实施机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公布项目采购有关信息。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社会资本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依法依规与候选社会资本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细节问题、采购前未约定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 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 PPP 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区财政局、区法制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项目合同文本经区政府批准后,应报区财政局备案,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二十五条 PPP 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政府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省 PPP 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对从纳入省 PPP 项目库起一年内未完成采购的(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除外)、由于违法违规等原因不能继续正常运营的、实际采用非 PPP 模式建设运营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退库。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二十八条 经区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 PPP 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审议。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 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 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 PPP 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 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 PPP 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 PPP 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区财政局。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PPP 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 PPP 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PPP 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 PPP 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 PPP 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编制季报和年报,并逐级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区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 PPP 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 PPP 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 PPP 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 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通过省 PPP 综合信息平台公开(公开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加强对 PPP 项目债务的监控。PPP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 PPP 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 PPP 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 PPP 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
行回购安排。
区财政局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 PPP 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 PPP 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 PPP 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依托 PPP 综合信息平台,建立 PPP项目库,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PPP 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PPP 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PPP 项目目录、经区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 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监管工作,项目监督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与部门绩效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道)PPP 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