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禅府办〔2016〕22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百企争先”工程,加大对禅城区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的支持,鼓励和促进企业敢于创新、勇于争先,不断扩大销售规模,增强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竞争力,扎根禅城做大做强做优,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主要目的为:
(一)促进骨干企业持续发展提升,发挥龙头示范作用;
(二)支持总部型企业盘活企业资源,增强总部协同功能,体现总部规模效应;
(三)鼓励销售型公司利用好品牌、市场等资源及禅城良好营销环境,提升销售业绩,发挥营销核心作用;
(四)激励发展潜力大、成长加速期的企业加快步伐,扩大销售规模,增强企业实力,成为禅城经济骨干的新力军。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企业范围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我区,年销售额和年营业额总额达到5000万元,且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工业、批发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
其他服务业不包括金融和房地产业。金融和房地产业按照相关专项产业政策予以支持。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国税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额是在禅城区地税部门申报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税收是指在禅城区国地税实际入库税收合计数额(含免抵调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以区国税、地税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实行企业分类奖励机制。为促进企业不断提升,加快发展,积极争先,根据企业规模设定三个类别,企业按类别对应享受本政策相关奖励内容。
A类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达到2亿元,且年税收额达到5000万元;
B类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达到1亿元,且年税收额达到2000万元;
C类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达到5000万元,且年税收额达到500万元。
对于产业地产运营管理商(包括产业园区、专业市场或商业地产等运营管理商),企业自身及入驻所有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年税收额达到一定奖励门槛的,对运营管理企业可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内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另行补充规定。
第五条 设立销售龙头奖。根据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的增幅情况,按企业类别不同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当年较上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如下条件(即2016年比2015年、2017年比2016年,2018年比2017年),可对应级别连续申请相应奖励。
(一)A类企业。
1.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实现增长,增幅未达到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0%以上,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二)B类企业。
1.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实现增长,增幅未达到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6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0%以上、不足15%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5%以上,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三)C类企业。
1.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5%以上、不足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6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0%以上、不足15%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5%以上,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新达到奖励范围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如上条件的即可申请奖励(新达到奖励范围的企业是指申请奖励年度的上一年未达到第三条的奖励门槛,申请奖励年度新达到第三条奖励门槛的企业。如申请奖励年度的上一年在禅城的年销售额和年营业额总额为零或者税收为零,则年销售额和年营业额总额的增幅或税收新增部分的计算基数为零)。
如企业当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下降或增幅未达到条件,当年不享受奖励,其后年度若相比上一个未下降年度达到增幅条件可继续申请奖励(例如,如果2016年相比2015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下降,2016年当年不享受奖励,若2017年相比2015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奖励条件,仍可继续申请奖励;如果2016年相比2015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未下降但增幅未达到奖励条件,2016年当年不享受奖励,若2017年相比2016年销售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奖励条件,仍可继续申请奖励)。
第六条 设立企业高管奖。对达到如下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企业高管奖,奖励企业高管个人在禅城购房、租房、购车、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奖励金额按其在禅城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区级留成的80%给予财政奖励:
(一)A类、B类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相比上年度保持持平或增长的;
(二)C类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相比上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
企业若符合条件可连续申请该项奖励。如企业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某年度未达到以上条件的,则当年不享受奖励,其后年度若相比上一个未下降年度达到增幅条件可继续申请奖励。
被奖励人员在奖励期内离开所供职的企业的,离职当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该条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部门经理。
第七条 解决我区骨干企业的业务骨干随迁子女教育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其管理和技术人才子女除可通过积分制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可由本区教育部门分配提供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具体规定由区教育部门制定。
第八条 解决我区骨干企业的员工入户难问题。针对骨干企业员工入户难的有关审批程序和服务问题,由区公安部门制定专门方案,为骨干企业员工入户提供简化审批程序、上门服务等切实措施,确保骨干企业员工入户办理的便捷高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项目的奖励申请。申报时间前,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前以项目申报通知形式发至各镇(街道),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企业申报资质,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是否申报过同类型奖励,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和组织现场核查。
(四)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通过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
(五)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筹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会审,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
(六)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镇(街道)和区财政局意见后,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专项资金安排包括企业奖励资金、政策宣讲培训费用、项目审核及监督监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审计。
(七)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八)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区、镇(街道)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资金拨付给企业。专项资金统一先由区财政垫付后再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百企争先”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两年度税务报表、上两年度完税证明;
(五)申报单位上两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六)申请企业高管奖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及其它高管职务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高管奖由个人所在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料代为申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分配给高级管理人员个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然后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二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本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并负责指导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项目预算;
(二)组织区财政、区国税、区地税部门共同审核镇(街道)初审项目,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决算;
(三)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评估;
(四)根据需要组织政策宣讲或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服务;
(五)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对本专项资金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协助对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协助对专项资金运用情况实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五)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本专项资金区与镇(街道)的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辖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专项资金镇(街道)负担部分的经费预算保障工作和年度使用计划;
(二)负责项目初审,编制专项资金镇(街道)负担部分年度决算;
(三)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四)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项目申报、管理、评审、审计监督、政策培训等服务;
(五)对辖区企业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做好跟进服务,并定期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区国税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负责审核企业年度销售额、税收入库额和区级入库额。
第十六条 区地税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负责审核企业年度营业额、税收入库额、区级入库额以及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资金奖励单位责任:
(一)需如实申报奖励,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监督小组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并将通报批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禅城区相关产业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配合监督小组对政策评估、监督管理等需要,协助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对于由区财政扶持的同类型的奖励,单个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十九条 奖励年度为2016~2018年。为体现对2015年度骨干企业奖励,以2014年年度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年税收额为基数,2015年度相比2014年基数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奖励内容就销售龙头奖和企业高管奖按照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
1. 年度“百企争先”奖励申请表
2.禅城区税收收入分成情况表(供企业作奖励资金测算用)
附件1
年度“百企争先”奖励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一、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所属行业 | | 经营范围 | |
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资本(万元) | | 成立日期 | |
企业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申报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邮箱 | |
销售情况 | 1.申请奖励年度( 年)年度销售额: 万元和年营业额: 万元,合计 万元 2.申请奖励前一年( 年)年度销售总额: 万元和年营业额总额: 万元,合计 万元 3. 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 % |
税收情况 | 1. 申请奖励年度( 年)年度税收总额: 万元 其中:国税: 万元,地税: 万元 2. 申请奖励前一年( 年)年度税收总额: 万元 其中:国税: 万元,地税: 万元 |
企业分级 | □A类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达到2亿元,且税收额达到5000万元; □B类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达到1亿元,且税收额达到2000万元; □C类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达到5000万元,且税收额达到500万元。 |
企业高管个人所税(工资薪金)纳税情况(可另附表) |
姓名 | 职务 | 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纳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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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拨付账号 |
开户名 | |
开户银行名称 | | 账号 | |
三、申报奖励类型 |
□销售龙头奖:□A类 □B类 □C类 |
□企业高管奖 |
四、申报单位承诺 |
我单位申报 年佛山市禅城区“百企争先”专项资金,并作出如下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知悉项目全部审核流程;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企业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统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镇(街道)经济科技局 初审意见 | 已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积极配合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盖章: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最终审核意见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综合会审意见后 统一填写) |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给予该企业: 盖章: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禅城区税收收入分成情况表
征收部门 | 项目 | 区级入库比例 | 备 注 |
国税 | 增值税 | 13.75% | 简称“两税”,增值税不含供电增值税。 |
消费税 | 0.00% |
国税与地税共同征收 | 企业所得税 | 11.00% | 简称“四税”,以2011年体制调整后口径划分。 |
个人所得税 | 11.00% |
地税 | 营业税 | 27.50% |
土地增值税 | 27.5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5.00% | 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减。 |
房产税 | 55.00% |
印花税 | 55.0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5.00% |
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 55.00% |
契税 | 55.00% |
耕地占用税 | 55.00%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