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禅城区关于促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及相关方案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32号)

2016/04/05

佛禅府办〔2016〕32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禅城区关于促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及相关方案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顺利完成我区外贸调结构稳增长目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禅城区关于促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2016年禅城区促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专项资金安排实施方案》和《2016年禅城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2016年禅城区关于促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

 

为积极应对当前外贸复杂严峻形势,促进我区外贸结构调整,确保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顺利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预期目标,根据《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粤府办〔2014〕27号)、《佛山市商务局关于设立2015年支持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的请示》(佛商务字〔2015〕13号)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近期促进我区外贸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5〕32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贸预期目标
根据市商务局下达我区2016年外贸进出口同比增长0.8%、出口同比增长1%预期目标计算,今年我区须完成外贸进出口总值约为145亿美元,出口总值约为113亿美元。各镇(街道)应按照区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的《责任书》任务要求,完成外贸进出口预期目标。

 

二、设立专项资金
区财政安排1亿元支持外贸调结构稳增长专项资金(分两年划拨,2015年拨付4000万元,2016年拨付6000万元)专项用于促进外贸调结构,促外贸稳增长。
各镇(街道)应当依照区财政配套资金的用途,按不少于区财政分配给各镇(街道)配套资金额度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确保完成全年外贸目标任务。

 

三、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2016年区财政安排调结构稳增长资金6000万元,全额划拨给各镇(街道)统筹使用。各镇(街道)确保配套资金同步到位,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区财政配套资金部分实行总量控制,如个别镇(街道)实际使用区财政配套资金有结余,其他镇(街道)实际使用不足,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区财政总额内调配使用。

 

四、区财政专项资金拨付
(一)区财政资金分两期划拨。第一期调结构稳增长资金3000万元,于6月份前平均划拨给各镇(街道),每个镇(街道)各为750万元。第二期调结构稳增长资金3000万元,将根据各镇(街道)第一期资金配套到位和实际使用进度情况,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定分配方案,并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拨付。
(二)各镇(街道)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或资金使用方案。除旅游购物应按月或季度申报拨付资金外(本自然年度结算),其它申请项目可按月、季度或年终(本自然年度结算)先行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并于拨付后一个月内将申报材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确认无误后,将区财政应负担部分的未拨付资金拨付给镇(街道),额度用完即止。

 

五、资金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请资金的镇(街道)已按本意见要求设立镇(街道)财政配套专项资金,资金用途为支持促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
(二)已制定实施细则或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
(三)资金已按上述文件规定拨付给企业。

 

六、申报材料
(一)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文件复印件;
(三)实施细则或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等文件复印件;
(四)专项资金拨付汇总表、拨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如: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数据统计证明等)。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申报材料资金的审核。各镇(街道)对申报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各镇(街道)对本级支持调结构稳增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效果等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总结报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区财政局。
(三)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八、附则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6年禅城区促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专项资金安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外贸结构调整,确保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顺利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2016年目标任务,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专项资金两年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佛禅府办〔2015〕61号)基础上,结合2016年外贸发展形势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2015年度我区外贸进出口项目或企业申报专项资金仍按佛禅府办〔2015〕61号文执行。

 

一、设立专项资金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禅城区促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各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扶持相关企业或项目的资金。旨在推动我区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扶持外贸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培育外贸新业态。
(二)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额度、来源和用途
(一)专项资金总额和来源:区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分两年划拨,2015年划拨4000万元,2016年划拨6000万元),各镇(街道)应当依照区财政扶持资金的用途,按不少于区财政分配给各镇(街道)配套资金额度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2015年区财政分配到各镇(街道)的扶持资金剩余额度部分合并到2016年额度使用。
(二)资金用途:实行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配套,专用于推动我区外贸调结构稳增长,促进我区外贸量增质优,确保完成外贸增长预期目标。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区财政配套资金部分实行总量控制,如个别镇(街道)实际使用区财政扶持资金有结余,其他镇(街道)实际使用不足,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区财政总额内调配使用。
(二)各镇(街道)配套专用资金,与区财政配套资金合并使用。各类支持项目的配套资金(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所述资金除外),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情况相互调配使用。
(三)对同时符合专项资金两项以上扶持类型的企业或项目,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四)企业进出口业务额确认以海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四、支持对象、范围、资金配置、条件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在禅城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外贸进出口资格。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资金配置、条件和标准:
    1.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旅游购物)出口。鼓励企业利用我区及周边丰富的商品集散地或特色专业市场资源,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旅游购物)出口,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
    (1)资金配置。
区财政安排2016年专项资金3500万元,各镇(街道)按不少于区财政分配给各镇(街道)配套资金额度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
    (2)支持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①在禅城区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经营企业以旅游购物商品出口(贸易方式代码0139)或市场采购出口(贸易方式代码1039)开展业务。
    (3)支持标准。
对于提出申报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出口额分段支持。对出口额1亿美元以下(含1亿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18元人民币;对出口额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上至2.5亿美元(含2.5亿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22元人民币;对出口额2.5亿美元(不含2.5亿美元)以上至4亿美元(含4亿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25元人民币;对出口额4亿美元(不含4亿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28元人民币。
    2.支持本地企业进出口保存量稳增长和数据回归。扶持本地企业挖掘进出口潜力,鼓励企业区外数据回归,促进增长大和增长良好的本地企业发展。
    (1)资金配置。
区财政安排2016年专项资金总额为1250万元,各镇(街道)按不少于区财政分配给各镇(街道)配套资金额度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
本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使用,用完即止。若本项资金有剩余,可调配到其他扶持项目使用;若定额资金不足,在确保完成全年预期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其他扶持项目资金有剩余的额度内,允许调配补充使用。若本项资金不足分配,又无法从其他扶持项目调配补充,将根据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可给予资金支持的进出口量增量部分汇总合计,并按各企业进出口额增量占全部符合条件企业进出口量增量总额权重比例分配本项资金。
    (2)支持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①2014年1月1日前在禅城区工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般贸易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②2016年从区外迁入我区,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一般贸易进出口(应规范操作)业务的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同时,2015年具有100万美元以上进出口实绩。
    (3)支持标准。
2015年进出口业务有100万美元以上实绩,2016年进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至2500万美元(不含2500万美元)以下,同比增长20%(含20%)以上的;进出口总额在2500万美元(含25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的;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至8000万美元(不含8000万美元)以下,同比增长10%(含10%)以上的;进出口总额在8000万美元(含8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5%(含5%)以上的。每进出口增量1美元给予支持0.025元人民币。
    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发展。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引进辖区外外贸进出口企业落户禅城,培育外贸进出口增量。
    (1)资金配置。
区财政安排2016年专项资金500万元,各镇(街道)按不少于区财政分配给各镇(街道)配套资金额度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
    (2)支持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①在禅城区内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为企业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和物流等其中的三种服务;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需具有展示、通关、退税、融资等服务功能;申报企业需通过禅城区进出口企业商会推荐。
        ②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汇总代理(买单出口除外)区外企业进出口数据落户禅城,且本年度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支持标准。
对于提出申报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进出口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05元人民币;进出口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1元人民币;进出口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15元人民币;进出口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2元人民币;进出口4亿美元(含4亿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25元人民币。
    4.支持专营进口。鼓励企业加大专营进口冻品、水果、棉纱、塑料、木材、钢材、锯材、维修与再制造等业务,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资金配置。
区财政安排2016年专项资金435万元,各镇(街道)按不少于区财政分配给各镇(街道)配套资金额度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
    (2)支持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①在禅城区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一般贸易进口的外贸企业。
        ②仅限支持专营进口冻品、水果、棉纱、塑料、木材、钢材、锯材、维修与再制造等业务。
    (3)支持标准。
对于提出申报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进口额分段支持。对进口额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进口1美元给予支持0.005元人民币;对进口额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下部分,每进口1美元给予支持0.01元人民币;对进口额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上至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下部分,每进口1美元给予支持0.015元人民币;对进口额2亿美元(不含2亿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美元给予支持0.02元人民币。各分段不足500万美元的(除第一分段),该分段不予支持。
    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引导我区企业通过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对接;培育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加快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培育外贸新业态,扩大外贸进出口。
    (1)资金配置。
区财政安排2016年专项资金200万元,各镇(街道)按不少于区财政分配给各镇(街道)配套资金额度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
    (2)支持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①在禅城区注册,符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4号)规定的认定对象和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等。
         ②在禅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经营的产品在禅城海关已作跨境电子商务备案。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贸易方式代码9610)开展业务,本年度纳入我区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平台统计,并达到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3)支持标准。
        ①对于符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4号)规定的扶持范围、对象、条件和认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将按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②对于提出申报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1元人民币;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15元人民币;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2元人民币;
        ③对引进重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能够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落户禅城,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海关数据纳入我区统计。当年进出口总额达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另行制定政策给予支持。
    6.支持行业商(协)会发展。发挥商会组织和协调企业抱团发展的积极性,统筹会员企业加快发展进出口业务,培育外贸进出口增量。
    (1)资金配置。
区财政安排2016年专项资金100万元,各镇(街道)按不少于区财政分配给各镇(街道)配套资金额度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
    (2)支持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①在禅城区内登记注册的区级外贸行业商(协)会。属下会员具备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资格或资质,本年度具有进出口额实绩,并已缴纳会费的禅城区会员企业50家以上。
        ②禅城区会员企业(已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旅游购物商品出口企业除外)本年度进出口总额合计在5亿美元以上。
    (3)支持标准。
对于提出申报的商(协)会,禅城区会员企业本年度进出口总额合计在5亿美元以上(含5亿美元,下同)、10亿美元以上、30亿美元以上、50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商(协)会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15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
    7.支持出口陶瓷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我区陶瓷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传统优势,建成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有力的出口陶瓷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促进我区外贸调结构稳增长。
    (1)资金配置。
区财政安排2016年专项资金15万元,各镇(街道)按不少于区财政分配给各镇(街道)配套资金额度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
    (2)支持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①出口陶瓷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申报工作的具体组织、承办单位为在禅城区注册的行业商(协)会或中介机构。
        ②须在本年度内完成示范区申报工作(以申报文件正式上报日期为准)。
    (3)支持标准。
按组织、承办实际工作费用支出,具实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为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

 

五、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安排,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协同报区政府审批,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二)各镇(街道)。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对辖区内项目单位或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评审,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按月或季度及时将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或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督,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适用对象、范围等,审核资金申报拨付材料、专项资金安全使用、组织资金评审活动。

 

六、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两期下拨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同时按1:1的比例配套财政专项资金。
(二)各企业开展业务后,除旅游购物应按月或季度申报拨付资金外(本自然年度结算),其它申请项目可按月、季度或年终(本自然年度结算)提出专项资金申报。各镇(街道)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或资金使用方案,明确资金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评审方式、资金拨付等。
(三)各镇(街道)可通过内部评审、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科学公正地审核并确定拨付企业项目资助资金。
(四)专项资金可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分配。属于专家评审的专项资金,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报本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企业。
(五)为保证专项资金管理顺利开展,参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有关规定,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支出,用于聘请专门机构、项目的评审、论证等,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七、监督与绩效管理
(一)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必须按照现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4〕50号)开展绩效评价。
(四)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生效执行
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另安排延后三个月时间用于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执行中,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方案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2016年禅城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稳定我区外贸进出口,确保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55号)、《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粤府办〔2014〕27号)、《佛山市商务局关于设立2015年支持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的请示》(佛商务字〔2015〕13号)精神,设立2016年禅城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配套用于加快推进我区加工贸易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财政实际支出。为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区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扩大出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资金总额、来源
(一)资金总额:设立2016年禅城区专项资金3000万元(叁仟万元)。
(二)资金来源: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二、支持对象与范围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
在我区注册的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国有和民营等企业(以下简称加工贸易企业)。
(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对技术创新、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拓展境外市场、扩大加工贸易出口给予资金支持。
2.对推动加贸企业从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制造(ODM)和自主品牌制造(OBM)一体转化。“委托设计+自主品牌”混合生产方式加工贸易出口占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比重达70%以上给予资金支持。
3.对引进高档钟表、电子信息、移动通信、集成电路、激光、电子摄像和医疗设备等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加工贸易新业态给予资金支持。
4.对加工贸易企业增产提效,扩大加工贸易出口给予资金支持。

 

三、申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一)在禅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加工贸易进出口数据纳入我区统计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2016年加工贸易全年出口总值比2015年增长(以海关统计为准)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或全年出口总值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

 

四、支持标准
对于提出申报并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增量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增量1美元给予支持0.01元人民币;出口增量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每出口增量1美元给予支持0.02元人民币;全年出口总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支持0.03元人民币。

 

五、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海关出具的2015年和2016年全年出口总值证明(复印件)。
5.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时间。
1.申报材料要求统一编制目录、页码,A4纸打印、装订。
2.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于每月10号前逐月向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送材料。

 

六、审核与评审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七、资金分配与拨付
(一)资金分配原则:实行资金总量控制。若专项资金足够分配,将按本方案第四条的扶持标准进行分配;若专项资金不够分配,将根据申请并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的出口增量部分(出口总值达3亿美元的,按出口总值计算),占所有符合出口增量(出口总值达3亿美元的,按出口总值计算)总量权重比例进行分配。
(二)资金拨付:根据评审结果,通过逐月拨付,年终结算方式,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按月办理资金拨付。年终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的支持标准进行结算,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另安排延后三个月时间用于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执行中,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方案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6年禅城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