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17号)
佛禅府办〔2018〕17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禅城区2015年设立了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专项资金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导向和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具有还贷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和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经佛山市和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将部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其他用途,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融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房地产贷款、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市财政出资0.75亿元,区财政出资3亿元。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的相关许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禅城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审核同意,也可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符合融资专项资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审核意见、承诺向企业发放续贷资金和承诺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优先满足区内企业转贷需求,优先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业务,并视资金实际情况扶持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 成立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金融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区公资办、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职能部门派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八条 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原则,落实资金来源,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负责与相关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与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合作贷款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的沟通对接,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九条 领导小组授权佛山市禅城区财经控股有限公司作为融资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运行、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制定配套的业务制度和流程,与合作银行签订有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合约,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对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和跟踪资金划拨。
第四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义务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授信审批权限;
(二)分别与领导小组、融资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四)愿意向融资资金管理平台提供申请企业在人行征信系统的资信报告。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定期向融资资金管理平台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
第五章 资金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融资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运作,实行封闭管理。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单笔超过2000万元或申请企业在同一时点(天)、同一银行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合计超过2000万元,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申请企业在同一时点(天)、同一银行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额度累计不能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向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资金使用2天内的日均费率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日均利率。超过2天的,超过部分日均费率为0.4‰。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确需延长且无违约风险的,由合作银行向融资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最多延长5天。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时间计算为自融资专项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计,至相应还款资金回收到专用账户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第十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实施扶持:
(一)区内企业优先原则。融资专项资金在满足区内企业转贷前提下,可扶持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
(二)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三)首次使用优先原则,首次申请的企业优先于再次申请的企业。
第六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提交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若企业向融资资金管理平台申请的,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应及时与相关合作银行进行对接。
第十六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出具签字盖章的融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同时授权合作银行办理将对应所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本金和资金服务费的款项划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的手续(相应转贷批准文件格式及授权划款格式文本由合作银行另行提供)。
第十七条 批准。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意见后,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决定转贷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融资资金管理平台通知合作银行办理转贷业务。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融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并负责将相应的融资专项资金足额划转至融资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申请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产生的资金服务费一并划转。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的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融资资金管理平台每月、每季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向领导小组通报专项资金运营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第6天仍未退回的,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原则上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
(二)因特殊情况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超过7天的,合作银行须在收到融资专项资金7天(含7天)内向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出具超期原因的书面说明,并提出延长归还时间申请。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在收到书面说明和申请后当天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办理延期或进行后续跟踪处理。
(三)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损失资金合作银行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将其纳入区融资专项资金企业黑名单并上报市级部门,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2年内不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提请银行监管部门处理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申请审查把关不严、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违反规定操作程序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对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损失的,相关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领导小组取消与该银行的合作关系。
(四)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融资资金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资金服务费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支出后全额计提风险准备金。融资专项资金(市、区级)的存款利息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区财政。当有其他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融资资金管理平台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对收入进行分配以及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批。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政策变化及市场需求情况向区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清算时,优先将市财政出资部分足额缴回市财政局,剩余部分按各方出资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区国土、建设(房管)、公安和市场监管(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