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江东新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暂行办法(河江东管发〔2017〕6号)
2017/11/29
河江东管发〔2017〕6号
河源江东新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文件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区”的发展战略,加强新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新区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引才、育才、用才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待遇,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落户新区,增强新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河源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河委发〔2016〕8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才奖是指在河源江东新区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新区管委会给予该企业特定高级管理人才一定奖金的奖励。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企业申请江东新区人才奖励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江东新区依法设立且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均在新区,依法在江东新区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力的企业或者机构。
第四条 人才是指与江东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 1 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五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是指对上一年度企业员工在江东新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企业员工一次性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为每人10万元(人民币),具体标准如下:
(1)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 1000 万元(含)-1500 万元(含),最多可申报 10 个人才奖励名额。
(2)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 1500 万元-2000 万元(含),最多可申报 15 个人才奖励名额。
(3)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2000 万元-2500 万元(含),最多可申报20 个人才奖励名额。
(4)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 2500 万元-3000 万元(含),最多可申报 25 个人才奖励名额。
(5)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 3000 万元-3500 万元(含),最多可申报30 个人才奖励名额。
(6)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 3500 万元-4000 万元(含),最多可申报 35 个人才奖励名额。
(7)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 4000 万元-4500 万元(含),最多可申报 40个人才奖励名额。
(8)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 4500 万元-5000 万元(含),最多可申报 45 个人才奖励名额。
(9)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 5 万元以上,最多可申报 50 个人才奖励名额。
第六条 对在新区上市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境外上市以及挂牌新三板,不含在区域性股权交易所的挂牌)高级管理人才给予奖励。按照企业上市前清算时未分配利润的 2%一次性奖励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员不超过 10 人。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时间与方式
第七条 新区将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6月 30 日前递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企业成功上市即可递交书面资料申请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根据申报企业上市前财务审计报告的未分配利率数额核定奖励金额。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级管理人才奖,需提交以下的基本材料 :
(一)江东新区人才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奖励人才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位证明(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六)奖励人才社保缴费证明,在新区缴纳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七)奖励人才在开户银行工资流水或财务支出凭证;
(八)企业与奖励人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协议)材料(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九)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办理流程:
(一)申报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递交给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由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工作;
(二)初审通过后,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费总和进行审核后报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自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根据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组织将奖励金拨付至获奖企业基本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的奖励政策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河源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新区管委会印发的《河源江东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文件中的奖励资金政策叠加执行,河源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实施本暂行办法过程中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新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试行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