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办〔2017〕57号)

2017/10/30

河府办〔2017〕57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释放投资活力

(一)放宽民企市场准入。
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对待”原则,严禁设置市场准入隐形门槛,对负面清单外的投资项目,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文化事业、园区开发等领域,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旅游业和现代农业。[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准入投诉机制。
加强与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联系,链接设立全省统一号码的投诉热线电话,接受民营企业投诉。建立民营企业投诉协调解决机制,根据职能分工,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因渎职、失职行为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市工商联、监察局)
 
(三)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等多证合制度,实行“先照后证”“宽进严管”管理机制。放宽商事登记条件,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动落实“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商事登记举措。施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建立便捷的市场出机制。[市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创业激励措施。
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弘扬创业精神,营造优良创业环境。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实施免费创业培训。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资助,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4000元租金补贴。对入驻政府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按照第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改建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器示范性基地的,可申请50万元省级专项奖励资金;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器示范性基地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发放每户最高3000元的创业孵化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
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严格落实《河源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河府〔2016〕6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实行“一门式”“一网式”便捷办理。[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扶持投资项目建设。
“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三个50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引导资金,对新投资项目、增资扩产项目进行扶持。加强扶持措施宣传,提高民企对政策知晓度,发挥引导资金杠杆作用,增强社会投资信心,扩大社会投资规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降低运营成本

(八)降低税收成本。
严格执行税收普惠政策。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创新、内部挖潜费用摊销和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优惠政策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对制造业企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减免、备案和管理程序,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普惠政策落实到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降低制度性成本。
全面清理并规范涉企收费,明确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免征堤围费等16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全面清理中介市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加强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后续减免措施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降低社保成本。
落实国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政策,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优化社保险种结构,降低各险种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降到14%,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下调至0.8%;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6.5%下调到5.5%;内资企业等六类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6.5%下调到5.5%;工伤保险一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2%、1.3%、1.4%,对执行新费率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单位,继续按0.5%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降低用工成本。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调整机制,2016-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推进用工平台建设,加强就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强化企业职工技术培训,提升技能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降低用地成本。
自2017年9月1日起,工业用地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用地期限由50年缩至20年,鼓励租赁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出让或租赁出让的工业用地价格,按照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与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租赁)底价,即20年的工业用地,可按50年期工业用地底价40%进行出让。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对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的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降低用电成本
2018年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河源供电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改善融资环境

(十四)优化民企融资服务。
建立完善河源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市本级和县区政府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增信、担保等措施,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投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局、河源银监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对于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上市程序分阶段给予总额33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按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挂牌两个阶段总额100万元奖励;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贴息扶持机制,对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现到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每年安排贴息资金200万元按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1%给予单笔不超过30万元补贴。[市金融局、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推进信贷制度改革。
推进信贷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措施。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还贷压力。(河源银监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各商业银行。)
 
(十七)创新发展动产登记融资。
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应收账款,支持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广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善动产权益保护制度,支持企业利用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设备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监分局、市金融局、各商业银行)
 
(十八)帮助民企盘活资产融资。
帮助民企解决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对投资项目符合发展规划、经批准建设并已投产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民营企业,提出解决方案,帮助民营企业获得合法的国土证和房产证,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增强融资能力。[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河源银监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创新发展

(十九)鼓励工业企业技改创新。
“十三五”期间,延续实施转型升级攻坚战的扶持政策。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鼓励企业更新设备、转型升级,实施“机器换人”和“互联网+”战略,开展智能化改造。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费、代理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给予10万元;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鼓励库内企业开展研发、科技转化活动,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和协同创新机构,开展科技专项研究。每年安排300万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小型民企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鼓励农业发展方式创新。
“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促进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发农产品深加工,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扶持力度。打造区域性的农业品牌。[市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鼓励物流业技术创新。
“十三五”期间,每年统筹安排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物流设施建设和物流行业技术创新;鼓励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创新,扶持甩挂运输、多式联运无车承运人等先进运输方式发展;鼓励企业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实现配送商品一贯化运输和托盘循环使用;鼓励企业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围绕物流大通道河源节点要求,支持市域中心物流设施、园区物流设施、无水港、城乡物流配送中心规划建设,完善物流综合服务网络。支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商贸物流配送体系,以现代物流技术、设施,推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商、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支持企业开拓产品市场,组织企业到市外和境外开展产品展销会、博览会。企业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展销会、博览会,由各级财政全额补贴展位费。[市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鼓励旅游业营销创新。
“十三五”期间,每年统筹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设施,打造精品旅游景点;支持创新旅游市场营销方式,深度挖掘“客家古邑、万绿河源、温泉之都、恐龙故乡、红色经典”五大品牌内涵;支持旅游业与科技、文化、农业、体育、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整合优化精品旅游路线,发展自驾游;支持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构建智慧旅游新体系。[市旅游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支持做大做强

(二十三)鼓励民企“上规上限”。
建立小微企业数据库,加强库内企业培育,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的企业,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十三五”期间,市、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小型工业企业上规模、服务业企业上限额,对首次“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上限”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奖金由企业属地财政承担(市直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区企业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四)鼓励民企兼并重组。
支持民营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合资合作;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合资等方式进行扩张。对符合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兼并重组建设项目,需要扩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企业,优先解决用地指标,执行优惠地价。[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五)培育大型骨干企业。
加强主导产业规划,合理设置产业布局,建设配套主导产业链条,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实现集团化发展,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十三五”期间,对经申请认定,核准为骨干企业的,延续《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大型骨干企业的实施意见》(河府〔2013〕62号)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六)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健全完善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实施党政领导挂钩联系骨干企业制度,建立顺畅高效协调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揽、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进一步提高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水平,加快完善网上办事大厅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实现一网受理、分类审批、限时办结。加快完成市县行政审批事项标准编写录入工作,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工商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八)促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贯彻落实《河源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引进掌握核心技术、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以及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委托高等院校对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重点民营企业家参加国家、省高级培训班学习,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家素质;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企业业主、职业经理人培训;鼓励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培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工商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九)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搭建企业用工服务平台,建立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企业用工监测,根据企业用工情况,适时举办市内外企业用工招聘会,建立“线上+线下”全天候招聘模式,发挥市、县、镇、村四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使企业用工岗位信息深入到户、到人。加强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培训实习,加强技能培训,提升企业员工技能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吸引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严格规范各种执法检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先履行提醒程序或下达改正指令书,坚持教育先行原则,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建立自我约束规范经营机制,有效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一)激发企业家精神。
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民营企业家典型事迹,落实表彰先进机制,提升民营企业家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激发民营企业家精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各新闻媒体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二)建立司法援助机制。
推进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组建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将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法律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纳入救助范围。(市司法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十三)健全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健全市县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统筹资金建设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政企联系,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四)强化政策落实督查。
各县区根据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市直各部门要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各级财政将有关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民营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享受各项政策措施。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本文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