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

2014/01/15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佛府办〔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
一、专利资助条件
(一)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注册地或经营场所在禅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户籍、常住地在禅城区的个人。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电子申请。
二、专利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缴纳实审费并通过初审后,企事业单位资助5000元/件,个人资助3000元/件。
2.获得国内发明授权的专利奖励5000元/件,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其中不少于50%奖励给发明人和专利管理人员。
3.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500元/件。
(二)国外专利资助标准。
1.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简称PCT),资助2500元/件。
2.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25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5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奖金均不少于10%奖励给发明人和专利管理人员。
三、专利资助申报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于每年3—4月份受理专利资助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
四、专利资助审批程序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把资助款拨付给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三章  知识产权示范工程
一、扶持范围和额度
(一)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培育和认定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扶持10万元;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提升竞争能力的需求强烈,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2)企业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知识产权工作的规章制度,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项工作经费;
(3)企业近三年每年有效专利申请10件以上;
(4)创新意识强,具有健全的研发机构、专门的研发队伍,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及员工技能培训机制,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较高;
(5)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持续创新发展能力。企业连续三年保持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占研发费用的6%以上;
(6)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7)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三年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2.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获得广东省“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3.扶持优质专利技术产业化。每年组织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对前15名的优秀专利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经费扶持。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组织申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
(1)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一件至数件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2)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作用,且在我区形成产业化。
(3)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政策。项目实施能为发展高新技术、引进再创新、取代进口或出口创汇、发展区域经济起示范带动作用。
(4)承担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目标任务明确,人员、经费、组织落实,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5)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预计2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目前虽未形成一定规模的产品,但是项目的专利技术水平代表了本领域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品或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增强。
(6)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在申报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无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根据《禅城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佛禅府办〔2009〕122号)有关规定,对获认定为区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扶持2万元;对获认定为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扶持3万元。
(三)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会。
1.鼓励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与企业对接服务,不断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能力。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完成禅城区内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40(含)件,给予3万元奖励;多出部分按每件500元奖励。
2.对委托开展宣传培训的扶持。对纳入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计划项目,委托相关企业、商(协)会、学校、中介机构承办的宣传培训,按活动实际支出金额(以发票为准)给予全额资助,每项最高4万元。
二、扶持资金项目申报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5月份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
三、审批程序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综合专家意见并进行复核,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对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禅城区专利奖
一、禅城区专利奖奖项
区政府设立禅城区专利奖(以下简称区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
(一)禅城区专利奖申报条件。
区属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区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禅城区专利奖:
1.已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2.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该专利在申报区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无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评奖标准。
1.发明专利评奖标准。
(1)该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
(2)该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该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贡献;
(2)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2)该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奖励办法。
区专利奖分为金奖、优秀奖和特别奖三个奖项。每年评审出专利金奖5项,每项奖励8万元;专利优秀奖10项,每项奖励5万元。同时设立禅城区专利特别奖,奖励获得广东省、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其中:获得广东省专利、发明人金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发明人优秀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奖励10万元。
二、禅城区专利奖申报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5月份组织区专利奖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
三、禅城区专利奖审批程序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综合专家意见并由专利奖评审委复核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对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政府审核批准,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把奖励款拨付给专利权人。
(三)申报专利特别奖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把奖励款拨付给专利权人。

第五章  责任监管与处罚
一、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项目管理
1.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专利申请资助、授权奖励,专利奖、专利特别奖除外)。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
2.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监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实施期为两年,试点期满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符合示范条件的企业和学校予以认定。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自认定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通过复评,继续保留相关称号;对未通过复评的,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三、扶持资金监管
本办法各项扶持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区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扶持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工作对外交流与人才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检索及知识产权专家咨询、知识产权教育及宣传培训、专利产品的研发和检测费用等。

第六章  罚  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扶持: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二)未按规定奖励发明人和专利管理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暂停一年资助与扶持申请资格;
(三)无效专利、专利权发生纷争或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四)已获得本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扶持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项目申报单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区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一)违反本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专项扶持资金行为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将停止继续对其资助有关专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佛山市禅城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佛禅府办〔2006〕174号)、《佛山市禅城区专利奖励办法(试行)》(佛禅府办〔2006〕175号)、《佛山市禅城区专利资助办法(暂行)》(佛禅府办〔2009〕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