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南府〔 2016〕5 号
2016/02/0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 2015〕28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 2015〕78 号) 的精神,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府〔 2015〕66 号)和《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 2015〕106 号)、《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佛财社〔 2015〕209 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创业工作,结合《佛山市南海区创新创业行动计划》(南府办〔 2015〕13 号)的落实,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部署,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坚持市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统筹兼顾,以促进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全面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引进和激励优秀人才创业,通过一系列政策机制安排,释放出新一轮的改革红利,引导和扶持各类群体创业,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新生力量。
(二)总体目标。 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培育创业精神、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 力争 2015 年至 2018 年,每年促进创业 2000 人以上,带动就业 1 万人以上;全区建成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30 个,其中:市级示范性基地 10 个,省级示范性基地 1 个,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1000 家以上;全区新登记注册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 10%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率达到 2%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营造鼓励创业氛围。 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群体进行自主创业,成立创业宣讲团,每年要走进高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学校组织开展创业论坛、政策宣讲会等活动,在校园内营造创新创业的文化环境,启蒙青年群体的创业意识。 充分利用“平面、网络、广播电视”三位一体的宣传方式,加强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报道一批创业创新先进事迹,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舆论氛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团区委配合)
(二)降低企业登记门槛。深化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投资创业提供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服务。 支持创业者依法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业中小微企业。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对未领取产权证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场所。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区工商局、民政局牵头,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三)落实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对初创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 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 50%收取。(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牵头,区财政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首位。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 60%承担见习补贴。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 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办牵头,区教育局、财政局、工商局、民政局配合)
(二)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 推进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挖掘电子商务产业吸纳就业潜力。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 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牵头,区工商局配合)
四、加大创业扶持补贴力度
(一)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可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创业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 1000 元。 支持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按每人最高 2500 元给予补贴。 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积极推荐我区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省每年举办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能力提升培训学习或交流考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可申请 5000 元的创业资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工商局配合)
(三)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我区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 80%、第二年不低于 50%、第三年不低于 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每年最高 6000 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 3 年。 已获区或镇街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配合)
(四)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打破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户籍地限制,劳动者在我区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个人贷款额度从原来最高 15 万元提高至 20 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20 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 3 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简化申请程序,降低担保及反担保要求。探索开展二次担保贷款工作。 通过竞争性方式引入积极性高、服务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办银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海支行配合)
(五)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做好初创企业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我区大数据信息库,获取本地新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名单,筛选出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主动提供服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数据统筹局、工商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配合)
(六)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 推荐我区优秀创业项目参与市级优秀项目评选,对市级优秀项目获得市财政 5 万元至 20 万元资助的,区财政按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并支持其申报省级优秀项目。 对获得区级或以上创业大赛(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项目 5 万元至 20 万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教育局,团区委配合)
(七)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经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 3000 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五、促进创业载体建设
(一)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完善我区创业孵化体系,提升现有孵化平台,充分融合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和政策的资源,实现人社、科技等部门对初创项目不同成长阶段的“接力式”和“叠加式”扶持。 加大孵化基地建设管理等资金投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创业条件好、承载力强的创业孵化基地。配套出台我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各类型的创业基地经有关程序被认定为区级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被授予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补助(不含市给予的补贴);被授予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补助(不含省给予的补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团区委配合)
(二)培育创新创业公共平台。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进专业管理团队,搭建大学生、留学生、粤港澳青年等创业孵化平台。 总结推广创业苗圃、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发展空间。丰富创客资源,培育创客人才,提升创客服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配合)
(三)加大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 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鼓励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 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实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申请设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开展针对不同对象的创业培训。加强企业家、创二代的创新创业能力培训。创新创业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案例教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优化创业教育培训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 依托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创建南海创业学院;同时鼓励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创业孵化基地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工商联配合)
六、进一步提升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机制和服务体系
(一)探索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 实行“信任在前、惩戒在后”的补贴发放新机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 6 个月内提交下列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凭证,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提供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 3 个月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材料的, 最迟应在承诺期限到期之日起 15 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逾期不退回补贴的,列入失信惩戒“ 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 2009 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追求刑事
责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数据统筹局配合)
(二)推进网上办理业务。 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海分厅”受理各项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 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或验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区数据统筹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三)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落实以常住人口为主要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所在镇(街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进行失业登记。 做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有效衔接,加快实现“证卡合一”,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配合)
(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区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如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基地运作管理等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创业服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牵头)
(五)充实创业导师团队。 组建“南海区创业导师团”,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参与,为我区创业培训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建立创业导师结对帮扶创业工作机制,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帮扶和指导。 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的,可根据实际出勤时间向与其签订聘用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交通伙食费补贴。 对经指导获得市政府部门及以上奖励的,给予主要负责指导老师一定的工作奖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教育局,区工商联、团区委、妇联等单位配合)
(六)放宽创业者入户、子女入学等条件。 初创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区;适当增加创业者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积分分值,具体办法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教育局配合)
七、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原佛山市南海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区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督办、通报和考核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积极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创业政策,积极培育创业典型,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良好氛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二)落实创业扶持资金。 本实施意见所列有关补贴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纳入年度预算,并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 统筹利用好各级扶持创业的资金,切实落实扶持政策。 各镇、街道要加大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健全增长机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高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效率。(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镇(街道)配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6 年 1 月 29 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2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