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融偿办〔2015〕1 号
2015/12/30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高效、规范运作,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南海区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据《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南府〔 2015〕2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二条 子基金所需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以撬动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投放量,补偿合作机构因支持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包括履约、诉讼、执行、律师费用等)。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用途。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子基金的主管机构,监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委办),监委办设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并由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代章。 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监委会与产业投资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产业投资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运作事宜,在规定或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处理相关日常事务,并有权对相关方采取诉讼等法律行动。产业投资公司相关工作受监委会及监委办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三章 企业入库及合作机构
第四条 子基金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企业库”。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由各相关单位核定提供,并由监委会统一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企业库”,其中: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第(五)项条件的企业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核定提供;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第(三)、第(四)项条件的企业,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核定提供;
(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条件的企业,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核定提供;
(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项条件的企业,在监委会明确扶持产业方向或企业类型后,由合作机构、各镇街或行业协会提出企业入库需求,经产业投资公司调研后,形成入库方案,报监委会审核后提供。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于每年 5 月份、10 月份按照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对在库企业进行增减。纳入“扶持企业库”的企业名单由监委会定期统一发布。 如“扶持企业库”企业名单有更新,由相关单位实时向监委办提供名单,监委办书面通知产业投资公司后即视同纳入扶持企业库。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佛山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以“扶持企业库”内企业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或融资服务机构。 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向监委办或产业投资公司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 经监委会审核同意后,由产业投资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项目运作业务流程
第七条 风险补偿项目运作方式主要有信贷风险补偿、债务融资风险补偿两种方式,由于债务融资涉及内容较广,因此其具体业务流程将另行制定。
第八条 信贷风险补偿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模式,原则上纳入“扶持企业库”的企业申请的风险补偿项目均纳入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扶持范围。
第九条 信贷风险补偿业务申报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请:纳入“扶持企业库”内的企业向合作机构申请贷款。 每个企业每年最多申报一个风险补偿项目,项目融资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融资到期日不超过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资料,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中必须包括对借款企业、担保人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贷及征信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三)审核放贷:合作机构要保证风险补偿项目的质量,根据贷款准入条件和信贷操作规程对借款企业进行审核,严格把好信贷审查及风险控制关,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但违规发放贷款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
(四)项目报备:经合作机构同意放贷的,合作机构在贷款发放后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及相关文件,向产业投资公司进行风险补偿项目贷款报备。 产业投资公司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贷款企业是否纳入“扶持企业库”、贷款发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备案确认手续。
(五)贴息申请:借款企业在偿还本息后,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借款企业贴息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贴息。
(六)风险补偿:借款企业出现违约时,合作机构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追偿,合作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向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按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七)损失核销:风险补偿资金按合作协议进行补偿后,相对应的镇(街道)财政(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企业,由推荐镇街承担风险补偿责任;其余企业由其营业执照中企业所在地归属镇街承担风险补偿责任)按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风险补偿资金实际损失的 30%),向产业投资公司的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支付补偿金及相关费用。 经产业投资公司申请, 监委会审议通过后,在风险补偿资金按实核销。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条 贷后管理实行分层管理,以合作机构为主导,产业投资公司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每月向产业投资公司进行项目运作情况备案。 同时,产业投资公司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不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发现借款企业经营异常的,立刻向监委办报告。
第十二条 若合作机构发现借款企业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即借款企业出现逾期还本付息超 5 个工作日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风险预警和处置的书面意见报告产业投资公司,同时报送监委办;产业投资公司根据风险处置意见,配合合作银行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理措施。 合作机构迟延采取必要措施减免损失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项目,合作机构因任何原因需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者变更贷款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或者减免全部或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影响借款偿还的措施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前书面知会产业投资公司、监委会并征得书面同意,否则,产业投资公司、监委会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产业投资公司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 向监委办每月报送项目备案情况,每季度报送资金存放、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六章 补偿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项目风险处理基本原则:“及早预警、快速处置、减少损失、依规补偿”。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的实际损失, 合作机构负责进行追偿,并自行全额承担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损失和追偿费用等风险。合作机构不得减免项目的债务金额或放弃担保权益,否则,减免或放弃部分的损失不属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补偿的范围,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合作机构追偿是必须对借款担保人及相关债务偿还、赔偿责任主体(若有)一并提出诉讼、仲裁及执行等,不得放弃对该类全部或部分责任主体的追索,否则,风险补偿资金提前终止对该项目的补偿,均不承担按比例补偿的责任,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只按比例补偿贷款本金的实际损失, 在合作机构与风险补偿资金的内部核算上,应当采取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核算(无论合作机构与借款企业就还本付息顺序进行如何约定,或者法院 / 仲裁机构对其进行如何认定),借款企业违约后,合作机构扣划或者获得偿还的所有资金(借款企业在违约前的正常贷款期内还息的除外),包括以物抵债的金额,均必须先用于抵偿本金,剩余未还本金才能申报由风险补偿资金按《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比例补偿。 合作机构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追偿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不得优先于贷款本金在回收资金中进行扣除。如果合作机构对借款企业具有多笔贷款的,合作机构扣划或者获得偿还的所有资金(借款企业在违约前的正常贷款期内还息的除外),包括以物抵债的金额,也必须先用于抵偿风险补偿项目的贷款本金,但借款人或担保人在他笔贷款中向合作机构提供特定的保证金作为担保,而合作机构扣收作为他笔贷款的还款除外。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出现违约的,合作机构应及时、快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进行追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后,才可向产业投资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一)合作机构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相关裁判、调解或可供强制执行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未发现借款企业、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具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合作机构的贷款本金仍未得到足额清偿的。 但该融资项目具有担保物未被拍卖、变卖处置完毕或合作机构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或者借款企业、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等待相关法院统一执行分配、或者破产分配而被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除外。
(二)借款企业已被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借款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在破产最后分配完结后,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且其他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也出现了上述(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情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向产业投资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必须向产业投资公司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合作机构进行追偿的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调解或可供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起诉 / 申请仲裁文件及全部证据材料;
(二)合作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相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及终结或终止执行的裁定书;
(三)合作机构提交相关资金报告及证明文件:对借款企业 / 担保人进行扣收资金、追收或者获得还款的各笔资金清单及相应的凭证证明资料;法院强制执行相关的评估报告、拍卖及执行分配的文件,以及合作机构获得法院分配执行资金的每一笔银行流水凭证;贷款损失补偿计算表;
(四)诉讼、仲裁及委托追收的费用清单、文书及凭证(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五)如属于借款企业被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的,还须提供裁定终结破产的证明文件,以及破产财产分配清单、合作机构获得各次分配的金额计算表等文件;
(六)合作机构内部有权机构核销该笔贷款的批准文件;
(七)产业投资公司或监委办认为需要提交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合作机构提供以上文件的,必须同时提交原件供产业投资公司核对。
第二十条 合作机构向产业投资公司按以下流程申请风险补偿:
(一)向产业投资公司递交《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补偿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处理情况,损失本金额,不良资产后续处理情况,要求补偿金额等情况,并附上本细则规定的文件等材料。
(二)产业投资公司对合作机构报送的补偿金额进行初核,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监委会,由监委会报送区政府;
(三)补偿方案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产业投资公司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或向合作机构划付相关补偿金。非经区政府批复及产业投资公司办理划转手续, 合作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扣划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或产业投资公司的任何资金。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发生补偿后,镇(街道)财政(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企业,由推荐镇街承担风险补偿责任;其余企业由其营业执照中企业所在地归属镇街承担风险补偿责任)应根据监委会关于风险补偿的决议,在风险补偿资金完成补偿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风险补偿资金实际损失的 30%)向产业投资公司的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支付补偿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机构得到风险补偿资金后, 仍应继续关注借款企业及相关担保人等债务主体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如发现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应继续进行追索,并将案件的新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产业投资公司。合作机构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否则对可能追索的部分应按照风险补偿比例在已作风险补偿的资金范围内退换等值资金给产业投资公司。合作机构日后如有追收得到的所有款物(以物抵债的,则以法院认定的抵债金额确定),同样必须先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合作机构不得主张先用于偿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追偿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也即项目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相应减少,合作机构必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原风险补偿比例,在 3 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资金给产业投资公司。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只针对合作机构这一特定的主体实施, 如果合作机构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风险补偿项目的不良贷款债权的,则风险补偿同时提前终止,不给予任何风险补偿资金;债权受让方不能享有《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风险补偿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合作机构在申报项目、申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或者在后续追偿中,如有与借款企业串通、弄虚作假或隐瞒、遗漏真实情况的,产业投资公司有权不予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则有权追回相关资金及损失;并且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产业投资公司对单个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项目年度逾期率及风险补偿金额进行统计,当单个合作机构风险补偿项目年度逾期率超过 3%时,或风险补偿金额超过在该合作机构成立的相应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余额 10%时,产业投资公司应按《管理办法》规定,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监委办进行通报,并及时向该合作机构出具暂停风险补偿项目申请业务通知书,要求该合作机构暂停项下风险补偿业务,在通知书下达且未通知恢复期间发生的业务,均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风险,均不纳入风险补偿项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合作机构在暂停风险补偿业务后,应加强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并在逾期率回复正常后,向产业投资公司申请恢复业务开展,经监委会审定同意后,产业投资公司书面通知该合作机构恢复风险补偿业务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风险补偿项目的质量, 产业投资公司将会同监委办对合作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子基金风险补偿子基金报备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