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009/03/2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2009〕7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区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管理和服务,激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专项经费,并在其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介机构为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融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业务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是指与区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并为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融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实行渐进式分步补贴,年度内扶持补贴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一)基础服务费补贴。按照《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通过预审后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向银行出具《评估报告》的项目,由区财政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补贴基础服务费4万元。
(二)融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按实际发生贷款额度的3.25%并扣除该项目已支付的基础服务费,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给予融资中介费补贴。融资中介费不足4万元的,不再补贴。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资金,应向区知识产权局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三)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
(四)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简介;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风险控制制度;
(七)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
(八)申请融资中介费补贴应附金融机构贷款确认函;
(九)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
单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每年度就多个项目提交材料时,上述2—7项材料可只提交一次,当出现更新或变化时应及时补充。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初审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扶持补贴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须接受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和业务检查。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如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取扶持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当年度发放给该机构的全部扶持补贴资金,取消其申请本扶持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