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金县紫城工业园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紫府办〔2017〕8号)
2017/05/05
紫府办〔2017〕8号
关于印发紫金县紫城工业园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全面对口帮扶工作的意见》(粤委办〔2016〕81号)精神,将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共建作为对口帮扶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产业共建,扎实推进紫城工业园〔即深圳龙华(紫金)产业转移工业园紫城产业集聚地〕的开发建设和项目引进,促进紫金产业大发展,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紫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奖励扶持对象
本政策措施的鼓励扶持对象为入驻紫城工业园的工业生产项目。
二、项目用地要求
入驻紫城工业园的工业生产项目用地要求如下:
(一)项目使用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产出密度、税收强度为:每亩工业用地,投资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税收达到15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特殊行业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下调条件,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项目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建设用地,只安排租赁厂房。
(四)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宿舍建设用地,由园区集中建设员工宿舍和公寓。
三、奖励扶持实施主体
(一)紫城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励扶持企业资格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扶持,并会同县经商信局、县财政局和深圳龙华对口帮扶紫金指挥部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扶持。
(二)本政策措施涉及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企业奖励扶持的,由县经商信局牵头负责股权投资管理项目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监管,具体管理操作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扶持资金来源
本政策措施扶持企业资金来源包括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紫金县财政资金、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指挥部扶持资金和深圳市龙华区对口帮扶资金。
五、奖励扶持具体办法
(一)用地优惠
工业用地出让价按最低基准地价120元/平方米优惠。
(二)建厂补贴
1.工业生产项目建设生产厂房、员工宿舍和办公楼,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投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补100元。
2.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给予奖补资金的30%;项目投产时,给予奖补资金的70%。项目分期建设的,各期工程分别奖补。
3.奖补面积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且经主管部门验收为准。
4.鼓励建设出租厂房企业尽快招租投产,从合同约定厂房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厂房招租成功的,按当年租用月数(从租赁厂房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计),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
5.建厂补贴奖补资金在龙华区对口帮扶资金中安排。
(三)贷款贴息
紫城工业园入园企业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因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已提供借款期限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1.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如期竣工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享受《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优惠。对重点产业企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的补贴,单一项目贴息补助每年度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3.紫城工业园入园企业如同时具备享受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指挥部、河源市政府或本政策措施关于企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条件时,可自主选择其中最优惠的贷款贴息扶持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四)鼓励上规
1.鼓励紫城工业园入园企业上规模发展,对首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并已上规模的入园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对年度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以及对紫金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入园企业,可获得相当于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50%的资金支持;但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500万元。销售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额等数据以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扶持优质项目
对通过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金评审的入园项目,分阶段支持股权性投资资金500万元。
1.企业上规获批后,年生产总产值达2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100万元或以上,支持100万元资金。
2.企业年生产总产值达5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2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
3.企业年生产总产值达8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4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
4.企业年生产总产值达10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5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
5.企业年生产总产值达15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7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
6.如项目年生产总产值或税收直接达到更高支持档次,支持资金可合并拨付。
7.企业生产总产值、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县统计局最终数据为准,税收按实际结算数以县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六)企业上市扶持
1.对列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经确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80万元(如重复受理申请仅限奖励一次)。
3.挂牌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
4.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30万元奖励。企业在香港或国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河源境内的,同样给予一次性330万奖励。
(七)科技创新扶持
1.对珠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将研发总部迁入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所需支付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贴息扶持。
3.市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5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科研创新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经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的政治荣誉,并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扣除征收成本后市、县财政留成部分60%的额度,经企业统一申请,由市、县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助。
5.企业科技创新专业人才,优先享受行政审批、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住房保障服务、户籍和居留服务、交通服务等方面的便捷、贴心服务。
(八)高效益企业扶持
1.项目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年度产生税收(含国税和地税)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前3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计算奖金,用于奖励企业;后2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额度计算奖金,用于奖励企业。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工业技改创新扶持
支持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期限为10年。具体支持政策及标准如下:
1.对实施“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其中购置智能化设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智能化设备金额的17-20%,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老企业实施老旧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的项目,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的17-20%,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落实省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2015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目录》、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对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园并实施异地技改的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10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70%、县级分成部分的50%实行以奖代补。
4.对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5.对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支持。
6.对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支持。
7.对新认定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省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支持。
8.对获得省部产学研结合立项和资金支持的项目,市财政按其获得上级支持资金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
9.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0.已获得国家或省、市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县级的奖励。
(十)享受产业共建奖补
入园企业享受《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的普惠性奖补和叠加性奖补。
A、普惠性奖补。
实施奖补年的下一年度起,每年度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按照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对2016-2018年期间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转移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进行事后奖补。
1.奖补对象。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或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5)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6)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具体企业条件目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另行制订颁布。
2.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按照产业共建(含转移)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20%。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奖补资金于下一年度核算兑付(已享受本政策规定第三条第8项“高效益企业扶持”第1款税收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项奖励)。
B、叠加性奖补。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或项目,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标准予以叠加奖励,如已享受普惠性奖补,可在享受普惠性奖补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2013年实施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政策以来转移的企业或项目如符合下列情形,一并纳入奖补范围。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3.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企业条件目录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颁布为准。同时符合以上不同标准奖补措施的,按奖补标准最高的执行。奖补资金于企业符合奖补条件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予以核算兑付。奖补资金可由企业用于支付标准厂房建设及租金。
(十一)享受行政规费优惠
进入紫城工业园的工业投资项目,享受减免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收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优惠:
1.按粤财综〔2013〕33号文件的规定,减免和缓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按《紫金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免收本级政府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收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二)鼓励抱团投资
对行业抱团投资项目,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河源市高新区模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59号)的规定给予优惠,并可根据抱团投资行业的实际,对特殊标准厂房、车间建设,以及电力设施建设等给予特别扶持政策。
(十三)扶持龙头企业
对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入园,根据投资强度和财税贡献,实行“一事一议”。对资金实力强、核心技术先进、品牌影响大、辐射带动强的投资企业制订有针对性的扶持奖励措施,实行“个性化”招商优惠。
(十四)鼓励全民招商
对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紫城工业园项目引进的,给予奖励:
1.协助引进投资项目入园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可自主选择如下其中一项奖励:
(1)按引进工业项目使用土地面积,以3元/平方米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按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一次性给予奖励。实际投入资金到位时间的计算,从项目签约之日起至项目投产之日止;实际到位资金的额度,凭项目企业提供的发票核计。
(3)按引进工业项目投产一周年内产生税收(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计算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2.经审核确认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或个人,项目动工后,每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3.各镇、县直单位和省市驻县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项目引进工作,引进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向县委和组织部门推荐,优先考虑提拔任用。
六、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建立支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财政局和县经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
(三)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由县府办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鼓励投资政策与本政策措施有抵触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