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科学技术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科技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科〔2016〕71号)

2016/11/30

河科〔2016〕71号

河源市科学技术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科技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科规产字〔20151〕20号)、《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5〕4号)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49号)的精神,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针对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旨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制度。
 
第三条  实施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愿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创新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券具体实施、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支持重点,负责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等业务审核工作;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管理;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及创新券资金的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县(区)应明确创新券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创新券的日常管理,推进创新券实施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七条  创新券后补助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个亿,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中小微企业类型进行申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应以其托管的法人实体进行申报,且该团队已入驻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园区等科载体。
受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2.近3年内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术奖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3.近5年内获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4.近3年内获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5.获得“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6.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
7.近2年内,拥有3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8.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第八条  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优先支持有银行、风投、创投等资本投资的企业及科技企业瓣化器和科技创新园区内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实现较大经济益或者解决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的企业。 
(四)已组建科技自主研发机构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申报指南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创新券后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实施创新券所需资金在省级财政科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及市县(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及创新能提升服条,适用范围为购买科技成果、中介服务及检验检测服务,具体适用范围以申报指南为准。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扰持的项目,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单个企业年度申请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应根据创新券支持的业务围结合开展的实际工作及兑现比例要求合理申请创新券额度。创新券支持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购买科技成果:对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转让、教术开发服务的,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20%给予兑现扶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购买中介服务:对企业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购买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与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服条除外)的,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50%给予兑现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技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指企业因具体专利维权事项需购要法律咨询服务。
2、知识产权:指企业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购买专业培训服务。企业申报具体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购买的服务及工业设计类服务不列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3、财务:指企业为完善企业研发活动费用归集购买的专业财务服务。
4、技术培训:指企业为提高整体研发人员创新素质购买的专业技术培训。
5、其他:含企业为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省高新术企业培有入库审报及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而购买的申报材料辅导专业服务(以省正式受理结果为准);含企业为完成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以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通过成果登记为准》而产生的专家评审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及材料报告指导性计划撰写费用。
(三)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对企业针对产品研发需使用大型科研仪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的;按单项检验橙测费用的50%给予兑现支持,最高不超过I0万元。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不在创新券扶持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创新券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为1年,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过期自动作废。

第五章  申请、发放、使用与兑现流程

第十五条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创新券申报指南,确定年度发放创新券的总额度。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领表》,经企业所在辖区科技部门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发放: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发放给企业创新券的额度,具体额度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计划为准。
 
第十八条  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5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目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使用:获得创新券的企业须按照创新券有关使用范围的规定和自身申请业务工作事项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其费用由企业先自行垫付。
 
第二十条  兑现: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在创新券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组织创新券兑现工作。企业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兑现审核表》,经企业所在辖区科技部门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项目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审核结果的公示时间为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目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完毕。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兑现创新券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可委托相关机构通过交易双方复验、电话抽查、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与合作方弄虚作假,套敢或骗取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发放额度,追回骗取资金,记入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对违规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在追责任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券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创新券的使用效能。当年度市财政预留创新券兑付资金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兑现。
 
第二十七条  实行创新券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