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南府办〔 2016〕12 号
2016/02/26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落实建设广东省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方案》(南府办〔2014〕16 号),加快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根据《佛山市南海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府〔 2014〕66 号)和《佛山市南海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南府〔 2014〕78 号),加快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是区政府为鼓励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通过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科技板与资本市场对接并加速科技企业孵化培育,用于前 100 家企业成功在交易中心科技板实现挂牌融资的服务费用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板挂牌, 专指达不到交易中心主板挂牌条件的企业选择在交易中心科技板中进行股权托管并在该板块发布挂牌交易公告的行为;已获得《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南府〔 2013〕330 号)、《佛山市南海区支持广东金融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扶持办法》(南府〔 2014〕44 号)有关交易中心主板挂牌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服务项目扶持基金”,纳入“佛山市南海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 经费总额度为 500 万元,用完即止。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五条 本专项经费补贴的挂牌企业包括:注册地在我区行政辖区内企业、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认定的区外企业、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称号的区外企业。
第六条 本专项经费补贴的挂牌企业应符合以下产业范畴:
(一)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文化产业、现代农业和商业模式创新企业;
(三)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本专项经费补贴的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服务项目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 融资计划书及其他项目(包括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和评级报告等)。 通过上述服务项目,能有效揭示该企业的产业范畴、科技含量、投资价值,并且成功在交易中心科技板实现挂牌融资 50 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前 100 家企业,每家挂牌企业予以 5 万元的服务费用补贴。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第八条 申报、审核和拨付的实施流程如下:
(一)交易中心将主板和科技板挂牌的企业名单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初审并汇总申报材料后报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进行复核。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复核后统一报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 由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拨款至申报单位。
(四)通过区政府审批的补贴项目抄报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服务项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交易中心关于同意企业科技板挂牌申请的书面材料;
(四)企业通过交易中心实现债权或股权融资的证明材料;
(五)科技板挂牌服务项目证明材料:法律意见书、融资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区外企业须提供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其他可选的证明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和评级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专项经费接受区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拨付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5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将该单位或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一条 被企业多次投诉服务质量等现象的服务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勒令其整改,不配合整改的,建议由交易中心撤销其合作服务资格。 对存在虚构服务项目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板挂牌前 100 家企业补贴完成后停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附件: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融资补贴申请表
申报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
地 址: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补贴金额5万元 | |
附件清单: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交易中心关于同意企业科技板挂牌申请的书面材料; 3、企业通过交易中心实现债权或股权融资的证明材料 4、科技板挂牌服务项目证明材料:法律意见书、融资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区外企业须提供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其他可选的证明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和评级报告)。 | |
初审单位意见 |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审核意见 |
该企业为申请本专项经费第 家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2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