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试行办法

2014/07/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以下简称“本区”)楼宇经济发展,支持重点产业项目落户,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办法实施即日起在本区新设立,入驻经认定适用本办法的楼宇办公,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在本区办理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纳入本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补贴的企业或者机构,须承诺自获得补贴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二章 楼宇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或者机构入驻经认定适用本办法的楼宇,才可按所达条件申请本办法补贴。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楼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区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总部经济楼宇建筑,以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综合体、科技综合体等楼宇建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酒店、医院和学校等建筑)。 
  (二)地块开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商业和办公部分建筑面积不小于地块开发总建筑面积的30%,公寓形态的商业和办公建筑面积应不大于地块开发总建筑面积的30%(建筑面积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三)经核定在本区实际完成投资总额(含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开发期间税费等)达到10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楼宇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负责的楼宇达到条件的次年12月31日前,向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三)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的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由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设定的条件以及楼宇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提供的材料,每年认定一批适用本办法的楼宇。 
  第三章 场地补贴 
  第八条 本区对入驻经认定适用本办法楼宇的企业或者机构予以场地补贴,鼓励企业或者机构积极依法纳税,为本区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九条 企业或者机构自落户后5年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的场地补贴: 
  (一)企业或者机构在本区入统年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合计,下同)达到300万元人民币,按每月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指企业或者机构实际使用的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下同),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企业或者机构在本区入统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按每月4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企业或者机构在本区入统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按每月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或者机构落户本区后5年内首次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设定的条件,可从达到条件的第一年起连续3年按所达条件申请场地补贴,但取得补贴后的第二年、第三年达不到申请条件的,则不可再申请当年的场地补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已实际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合并区外的企业或者机构,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机构,且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设定的条件,以新成立的企业或者机构的新增纳税额作为本办法第九条场地补贴的参照依据。 
  新增纳税额等于新成立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场地补贴年度的纳税额减去该新成立企业或者机构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的纳税额。 
  (二)新设立的企业或者机构,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之间以转移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设立企业或者机构的纳税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场地补贴的,应当在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次年9月30日前,向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书,内容应包括承诺自获得补贴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等内容; 
  (三)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的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企业或者机构达到本办法补贴条件当年的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证明、验资报告、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五)场地说明,内容应包括地点、楼宇名称、楼层、房号、功能布局及对应面积、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以及场地对应的房产证、租赁合同的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六)经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盖章确认的年度统计报表。 
  (七)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纳入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局年度部门预算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企业或者机构的产业导向、纳税额及相关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区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企业或者机构场地所属的街镇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或者机构实际使用的场地面积,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区招商引资局。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到企业或者机构基本账户。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贴资金。补贴企业或者机构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企业或者机构违反相关承诺、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区招商引资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将违规企业或机构名单通报本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违规企业或者机构在本区的任何财政资金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十八条 鼓励区内科技综合体按照本区出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试点。 
  企业或者机构入驻经认定适用本办法的楼宇,或者入驻本区区级孵化器或试点,遵循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场地补贴。 
  第十九条 对在购买政府或国有物业过程中已参照评估底价予以优惠的企业或者机构,不再根据本办法给予场地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超过”“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补贴资金金额精确到十万位。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补贴资金结算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