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14/0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以及《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2〕1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辖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一)注册登记地在本区; 
  (二)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 
  (三)在本区实际经营;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区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督促和指导各设站(基地)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三)负责本区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设站及基地评选申报、博士后专项资助、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等事宜;
(四)负责定期组织本区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沟通交流活动。
(五)协调处理本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设站(基地)单位应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度,承担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应符合《管理规定》明确的条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部署开展。 
  第六条 设立广东省、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分别符合广东省或广州市主管部门明确的相关条件,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及其规定程序开展。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区辖内企事业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及基地的申请,按申报程序及管理权限进行初审或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外,其它工作站和基地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和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研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工作站、基地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应当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应更加注重获得专利、发明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能力。对研究成果突出、贡献较大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予退站。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六条 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工作站充分利用企业优势,吸引期满出站优秀博士后留区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助和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国家、省、市博士后相关经费资助,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区财政设立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专项资助经费年度预算,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年度所需经费纳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资助范围如下: 
  (一)新设站(基地)资助。对我区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区财政给予每站2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我区新设立的省、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给予省、市财政资助50%的配套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生活补助。对我区在站(基地)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区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启动经费10万元和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每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仅可申请一次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两次生活补助,原则上限在站期间申请。 
  (三)安家费。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注册登记地在本区、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在本区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的,在工作试用期满后1年内可向区财政申请提供15万元的安家费,分2期分别发放总额的50%。隔一年申请第2期,限于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工作期间申请,应当3年内发放完毕。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区内企业创新创业、获评为高层次人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区相关个人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上述由区财政提供的新设站(基地)资助、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由设站单位(基地)申请、管理和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基地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设站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支配使用。 
  事先未经我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上述区财政资助经费将不予批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科研项目资助申请单位须作出经费结算,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计划。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将受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交设站单位汇总后,分别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其中申请在本区区属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区教育部门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各种社会保障。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流动站、工作站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评估工作一般2年进行一次,评估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直至报请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对基地的考核评估,参照工作站执行。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基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积极推荐设立工作站。 
  第二十七条 设站单位、基地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 学术交流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设站单位、基地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单位同海外高水平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合作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三十条 各设站单位、基地应积极参加和组织政策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努力建设一支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01年2月颁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