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南党发〔2014〕25号)

2015/01/05

 黔南党发〔2014〕25号

 

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摘要)

 

(一)实施好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改革,用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落实现代物流企业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现代物流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申请免征关税。州内现代物流项目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国家、省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对现代物流企业特别是拥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现代物流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

 

(三)物流行业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的相关费用;同时辅导其提供办证时的相关要件,实行免填单服务,为物流行业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配套服务。

 

(四)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转为物流服务企业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五)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与物流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平台建设相关的纳税票据,到同级税务机关申报核实、报黔南物流联盟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核准后,按企业实际纳税额中州、县(市、区)分享部分的30%给予“财政奖补”扶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高效、便捷的原则自行制定。

 

(六)全面清理涉及物流业的各类行政收费。由物价部门牵头,对涉及物流业的各类行政收费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收费项目,有弹性空间的按照最低限额收取;国家和省已明文取消的行政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州县两级自行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且不得出台新的针对物流业的行政收费项目。

 

(七)州内大型物流企业的集中采购、定点维修、保险投保等招投标项目,不需报请州、县(市、区)相关部门批准,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价格,实行与工业企业同价。

 

(八)州内运输车辆车货总重在55吨(不含55吨)以下的各轴超限运输车辆,按照省物价局规定计费标准的70%计收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

 

(九)合理安排商贸物流业用地。州内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专业市场、大型停车场以及物流园区、陆港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全州要科学制定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纳入国家和省、州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为生产配套服务的仓储、大型专业市场等纯商贸物流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

 

(十)各县(市、区)、园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纯商贸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纯商贸物流项目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十一)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十二)土地挂牌出让收入中,州、县(市、区)两级留存部分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所剩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发展。

 

(十三)纯商贸物流项目获得出让的土地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及土地登记手续,不再享受物流业土地扶持政策;已经享受的,必须全额如数清退。